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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govsrsj-2025-269381 主题分类: 就业创业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就业援助政策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09-25
主 题 词:

就业援助政策

发布时间:2025-09-25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浏览次数:0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一、适用对象

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主要包括: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4)残疾人。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8)烈属。

9)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和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3次以上仍未能就业的人员

二、办理要件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以及下列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签署《零就业家庭认定承诺书》,承诺家庭成员无投资性、经营性收入;

3.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提供经年检后的《辽宁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如需要);

4.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如需要);

5.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离婚民事判决书》、未成年子女户口簿,丧偶人员提供《结婚证》《死亡证明》、未成年子女户口簿;

6.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提供经军队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手续、《军官证》及《结婚证》(如需要);

7.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需提供优抚相关证明;

8.烈属提供证明烈属身份的相关证明。

9.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提供有关失业和推荐工作证明(如需要)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三、办事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2.初审。街道、乡镇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3.认定。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结合各市实际工作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认定,并在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记载相关情况。

4.办结。由受理机构通知申请人认定结果。

)办理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含公示5个工作日)。

 

服务咨询电话:

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创业科       2661937

兴隆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860216

双台子区就业人才和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361360

大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3530689

盘山县就业人才和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3552949

 

盘锦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受理对象:

经认定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盘锦市辖区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不含因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及因病退休人员)。

二、受理部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受理,受街道、乡镇基层服务平台委托,社区服务平台可代办。

三、办理程序:

1.登记失业人员向所在街道社区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经认定的符合认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向所在街道社区申请灵活就业确认;

3.及时缴纳社会保险;

4.向所在街道社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5.审核公示: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受理机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发放补贴:补贴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经过市、县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四、补贴标准及期限

1.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为每月200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为每月100元。

2.补贴期限: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最高享受60个月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其余人员补贴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补贴期限指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登记灵活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期限,2024年底前按《劳动法》现有退休时间执行计算)。

 

服务咨询电话:

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创业科       2827866

兴隆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860216

双台子区就业人才和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361360

大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3530689

盘山县就业人才和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3552949 

 

  

企业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一、适用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同一企业重复招用同一名就业困难人员除外)。企业是指同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参保企业。

三、受理方式:

1. 线上渠道。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

2. 线下渠道。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

四、办理程序:

1.企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

2.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社保补贴。

3.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对补贴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补贴名单公示无异议拨付资金。

五、办理要件:

1.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2.符合条件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社保缴费凭证;

5.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申请认定表;

6.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明细表(加盖公章)。

    

六、补贴标准及时限:

1)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服务咨询电话:

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创业科       2661937

兴隆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2860215

双台子区就业人才和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361360

大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3530691

盘山县就业人才和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3552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