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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就业创业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7-06-02 | |
主 题 词: |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盘政发[2016]7号)文件为着力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培育新一轮全面振兴新的经济增长点,积极促进新形势下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激发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热情、鼓励创业就业而制定出台。文件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5〕5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盘锦实际制定而成。
一、文件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伍5年内的军人;各类有关用人单位。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政策内容主要围绕鼓励创业创新培训、强化创业创新扶持、加强创业创新服务等三个方面制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6条。
(一)在加强创业创新教育培训方面:
1.鼓励高中等学校要开发、开设创业创新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并纳入学分管理。成立专门创业创新服务机构,配齐配强专兼职师资力量。每年从教学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创业创新教育。(市教育局牵头)
2.建立市级创业创新实习基地。为有意愿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提供3—6个月的创业创新实习机会。比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实习单位予以相应标准的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3.实施“盘锦市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业创新十、百、千工程”,即3年内举办十场创业大讲堂,遴选百名创业导师,培养千名创业创新人员。(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配合)
4.鼓励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创新培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创业创新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普惠制培训标准。(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在强化创业创新扶持方面:
1.给予创业场地补贴。对未进入孵化基地而自行租赁场地首次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予以每年5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市人社局牵头)
2.给予杰出创业人员和项目奖励。对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业项目,获得市级以上创业大赛前三名的,予以每个项目1万元至5万元的资助;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前三名的,按省级奖励标准予以等额配套奖励。(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3.创业贷款扶持。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办企业,可提供最低额度为10万元的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对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30%以上的小微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贷款。(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4.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先照后证等措施。(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配合)
5.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6.鼓励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自主创业的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取得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按照《辽宁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专利权人予以资助。(市科技局牵头)
(三)加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方面:
1.鼓励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要求各县区(经济区)至少建设1个示范性大中专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大中专学生集中创业创新、学习交流、创业项目连接及得到具有针对性的创业服务提供便利条件,支持高中等学校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配合)
2.各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要优先吸纳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入驻,入驻比例一般不低于30%。(市人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配合)
3.加强创业指导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包括:1.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库。遴选一批优秀教师、公务人员、企业家代表,作为大学生创业指导老师,定期或不定期为创业大学生开展创业指导服务;面向社会公开遴选一批民办培训机构,承接大学生创业教育和职业技能提升教育工作,为有创业意愿的毕业生提供优质创业服务;3.定期举办创业创新培训班。4.建设全市大学生创业项目库。
三、市人才服务局所经办各项业务的申报办理流程
(一)市级创业创新实习基地申报认定流程:
基地认定:
(1)面向社会公开发布遴选通知;
(2)申报。拟申报实习基地的企业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开户行开户账号、企业简介,到市人才服务局办理实习基地申请手续;
(3)市人才服务局赴申请单位开展实地考察;
(4)实地审核通过后,同申请企业签订《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工作协议书》,并授予“盘锦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实习基地”牌匾。
资金补贴:
(1)申请补贴。实习期结束后,由实习单位提交资金补贴申请及各项表格,补贴标准与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相同;
(2)资金拨付。市人才服务局审核后,报财政局复审并拨付资金到实习基地账户。
(二)毕业生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申报流程:
适用条件:对各类承接大中专毕业生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的培训标准。
申报材料:
1.大学生就业创业培训基地申报认定资质审核资料;
2.培训机构资质;
3.招生培训开课证明;
4.培训班签到簿;
5.参培人员身份证、毕业生(在校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课时申报及课时安排相关内容。
补贴标准:参照普惠制培训标准给予课时补贴。
经办流程:
1.由各类培训机构申报毕业生职业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基地的资格;
2.经市人才服务机构按标准审核认定后,给予认定;
3.按规定开展毕业生职业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业务;
4.按属地向各级人才服务局提出申报请示,填报《盘锦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申报表》及有关原始申报资料,报市人才服务局审核;
3.经市人才服务局复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市财政核准后,拨付培训补贴资金。
(三)场地补贴申报流程
适用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首次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及各类高校在校生在盘创业企业。
1.在各类创业孵化平台外租赁场地,有签订租房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
2.近两年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且运营满1年以上。
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给予每年5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在校生)创业的,经审核认定给予每年10000元的创业场地补贴。
申报材料:
1.本人身份证、毕业生(在校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和租赁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从业人员名册。
经办流程:
1.由创业毕业生本人提交所需审核资料,填报《盘锦市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创业场地补贴申请表》;
2.各县区(经济区)人才服务机构进行首次创业情况的初审和经营场所的实地核实,加具县区人社、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后,填报《盘锦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补贴汇总表》及相关原始申报资料,提交市人才服务局复核公章上报市人才服务局;
3.经市人才服务局复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市财政核准后将70%政策配套资金拨付至本人同名账户。
(四)杰出创业项目(人员)奖励申报流程
适用条件:1.在我市实现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或复员转业军人;
2.参加市级以上的创业大赛且获取前三名。
申报材料:1.本人身份证、毕业生(在校学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参赛项目计划书;
3.参赛获奖证书(省级以上奖励的,需提供资金奖励凭证);
4.参赛视频资料;
5.填报〈创业奖励资金申报表〉。
经办流程:
1.由毕业生本人提交上述所需审核资料,填报《盘锦市高校毕业生(在校生)创业奖励资金申请表》,提交市人才服务局复核公章上报市人才服务局;
3.经市人才服务局复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市财政核准后拨付资金至本人账户。
(五)创业贷款申报流程:(注:目前财政对大学生创业贷款的扶持政策不予以执行。原有的申贷流程、经办机构都已经被财政部门叫停,新的申贷方式也未得到县区支持。此项政策有待进一步协调和推进)。
原申办程序和申报资料:
适用条件: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在校生)已在盘实现创业的。
原所需申报材料:(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3)《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4)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5)社区推荐书;(6)申请审批表;(7)反担保承诺书;(8)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9)担保人工资条复印件;(10)营业场所的租房协议和收款收据(自有场所提供房照)复印件。
原申办程序:1.由创业大学生提出创业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
2.经市人才服务局审核后,提交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复核;
3.复核后,提交各商业银行进行项目还贷能力审核;
4.放贷。
(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报流程:
1.政策依据:《盘锦市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盘政办发[2016]127号文件
<关于盘锦市人才服务局重新调整内设机构的批复(盘编办发[2006]9号)
2.认定范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各高校、各经济实体组织投资建设的服务于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孵化场所(包括创业街区、创业园区、创业楼宇),均可申请认定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3.认定程序:(1)提出申请。由孵化基地建设单位填写《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2)组织初审。由市级毕业生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3)组织评审。由市人社部门牵头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并授牌。
4、认定标准:
(1)有固定的创业场地。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市级孵化基地的面积一般不少于不少于3000平方米,基础设施完善,达到通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燃气、通热力“六通”,具备“即入即开”的条件;
(2)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设立服务中心,有一定数量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3)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为创业者提供政策、法律、技术、项目、管理咨询服务;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入驻实体“进-管-出”综合管理制度,为入驻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建立入驻实体档案库,健全数据上报统计制度,实现入驻实体动态管理。孵化期最长不超过3年。
(5)有相应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积极帮助创业实体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
(6)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且孵化对象中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项目占70%以上,产业特色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
4.资金补贴:
(1)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后,由孵化基地建设单位提出资金补贴申请,提交到市人才服务局;
(2)经审核后,拨付基地建设补贴资金。
(七)创业项目一次性补贴
创业项目补贴包括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两部分。由市级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负责大学生创业项目征集、评估认定,并将征集、评估认定的项目纳入盘锦市创业项目库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链接全市大学生创业项目库,实现资源共享。
1.适用范围:创业项目开发、征集的各类主体。包括:政府职能部门、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企业及个人可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特色和需求开发创业项目,由开发、征集单位填写《盘锦市大学生创业项目申报表》,报毕业生就业指导科评审认定。各县区(经济区)和受委托的社会创业服务中介机构开发、征集的创业项目,由县区人才服务机构统一填写《盘锦市大学生创业项目申报表》,报毕业生就业指导科评审认定。
2.创业项目评估认定:市人才服务局定期组织专家对创业项目可行性、可推广性、风险性进行分析评估,出具《创业项目评估报告》,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大学生创业项目库,并通知创业项目申报主体。
3.申请创业项目补贴所需材料:
创业项目申报单位自收到人社部门签发的《创业项目评估认定通知书》之日起至三十日内,凭下列资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创业项目征集补贴申请表》;
《创业项目评估认定通知书》;
创业项目征集情况说明;
《填写创业项目征集补贴申请》。
4.申领创业带动就业奖励需提供下列材料:
《创业项目评估认定通知书》;
创业项目申报单位与创业人员订立的《创业项目实施服务合同》;
创业项目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创业人员身份证;
创业人员创办经济实体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由创业人员签署意见的《创业项目服务补贴申请表》;
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创业实体与带动就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带动就业人员工资发放花名册;
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