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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基本医疗卫生领域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辽宁日报]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9-11-15 | |
主 题 词: |
[辽宁日报]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近日,省医保局等十部门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我省将通过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辽医保定点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全省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于今年12月上旬统一执行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并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仍可按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通过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实行联动梯度降价。对于已在辽宁省挂网采购的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品种的其他未中选药品,须在现行挂网采购价的基础上,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挂网采购,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
落实医保支付政策,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对于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品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中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并在3年内调整到位;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以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并执行联盟地区(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记者 徐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