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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医疗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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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盘锦市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基金统筹支付范围 |
发文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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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8-09-10 |
主 题 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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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基金统筹支付范围
发布时间:2018-09-10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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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精准健康扶贫工程,及时有效救治患有大病重病参合人员,减轻他们的就医负担,盘锦市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新农合基金统筹支付范围。
将36种国家谈判药品及培美曲塞、埃克替尼、达沙替尼、吉非替尼、伊马替尼5种药品全部纳入我市新农合统筹支付范围。参合患者在市内定点医疗单位门诊和异地住院发生的药品费用,新农合基金予以补偿。
新农合参合患者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实行门诊定点供药的,自主选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全年门诊购药治疗,年内原则上不予变更选定的医疗机构。以基因检测结果为指征的使用肿瘤靶向药物的患者,应提交具备检测技术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基因检测报告。
新农合参合患者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发生的费用执行如下报销政策:一是市内门诊治疗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发生的费用,个人自付30%,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盘锦市201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盘农合字[2018]1号)与《2018年盘锦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盘农合字[2018]2号)文件中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的住院补偿比例执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二是市内住院治疗使用国家谈判药品的,须到医院门诊购买药品(使用高值药品的,需到定点供药单位购买),个人自付30%,剩余药品费用按照门诊补偿比例报销,即时结算。三是参合患者办理转诊手续后异地住院的,使用国家谈判药品的费用个人自付30%,剩余药品费用按补偿政策比例支付补偿费用。其中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发生的费用,执行就医地个人自付比例政策以及我市新农合补偿政策比例支付。省异地就医未及时结算的,个人自付30%后,由县区农合办按相关政策予以报销。无转诊手续的,按盘锦市新农合转诊制度执行。
新农合参合患者使用曲妥珠单抗等22种高值药品,须经市新农合办公室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备案后,方可由统筹基金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报销比例支付。新农合参合患者审批备案时,须携带身份证、新农合卡(或居民健康卡)、住院病历复印件、病理诊断报告、基因检测报告等,到指定医疗机构填报《盘锦市新农合患者高值药品门诊治疗审批表》进行备案。
国家谈判药品中的22种高值药品实行定点供药,盘锦市供药单位范围限于盘锦市县区以上医院。
凡参合患者使用符合病情需要的高值药品时,应由科室主任签字,并由院方医保部门盖章后县区新农合办审核。进入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最终复核确认。参合患者原则上只享受一种高值药品待遇,确实需要同时使用两种或以上高值药品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科室主任确认意见,注明理由、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治疗需要必须更换药品的,重新办理备案核准手续。
高值药品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药品使用时间和数量等限制,没有使用时间和数量等限制的药品,审批有效期为12个月。期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要重新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各级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要加强高值药品的日常监管工作。下列情况不纳入高值药品新农合补偿范围:参合患者不符合高值药品新农合补偿范围的;由慈善援助的高值药品;因使用高值药品而发生的相关化验、检测费用;市内住院、省级及省外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高值药品费用。高于“医保支付标准”销售的药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