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省政府支持辽东湾新区开发建设相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政发〔20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七届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全面落实省政府支持辽东湾新区开发建设相关政策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4日
关于全面落实省政府支持辽东湾新区开发建设相关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盘锦辽东湾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批复》(辽政〔2017〕5号)精神,全面落实支持辽东湾新区开发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深化新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全面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新区加快建设和科学发展,为全市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推进结构调整、加快动力转换探索成功道路,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三个推进”精神要求,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紧紧抓住省政府鼓励支持辽东湾新区开发建设的重大政策机遇,加快推进辽东湾“四个着力”先行区建设。以省政府下放部分省级审批管理权限为新优势,加快打造东北地区投资服务最佳地区;以全面复制自贸区经验为突破口,打造体制机制创新新平台;以全方位配套支持政策为抓手,打造开放发展新高地,充分彰显和发挥辽东湾新区的“龙头”引擎作用,带动全市努力构建新一轮东北振兴发展的动力源和增长极。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在辽东湾新区规划的95.49平方公里重点建设区(以下简称“辽东湾新区”,下同)全面落实和用足用活用好省政府以及市政府给予的各项支持政策,加快推进石化精细化工、先进能源装备、粮食加工贸易、临港综合服务、保税贸易服务、金融商贸服务等六大功能板块建设,有效提高投资贸易吸引力,激发新区全域发展活力。
(一)抓紧对接可立即落实的支持政策。对于省政府赋予辽东湾新区的部分省级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由市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对上沟通衔接,协调会同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加快相关权限的承接下放和执行落实工作,并指导辽东湾新区管委会规范建立与承接权力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为加快项目审批服务和落地开工提供有力支撑。
1.将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透水构筑物项目用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省级审批权限下放给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
工作要求:分别负责对接协调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协调会同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做好承接省下放审批权限工作,加快办理交接手续,指导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
完成期限:2017年3月
2.赋予辽东湾新区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同级的用地预审权限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修改审批权限。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工作要求:负责做好同省国土资源厅的对接沟通,加快办理交接手续,将省级权限下放至辽东湾新区管委会,指导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
完成期限:2017年3月
3.对辽东湾新区新上重大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可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地手续。对如期完成年度规划目标任务的,可按实际使用指标的50%予以配套奖励。
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工作要求:负责做好同省国土资源厅的沟通衔接,确保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完成期限:2017年内全面落实到位
(二)抢抓机遇尽快纳入国家盘子的支持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6〕82号)精神,深入对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中盘锦受到通报表扬的相关激励政策,由市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全面加强同上级对口部门的汇报争取,及时掌握国家政策动态信息,用足用好省政府给予辽东湾新区的支持政策,全力争取将辽东湾新区的相关工作纳入国家支持的政策盘子,为后续政策落地实施创造必要条件。
4.优先支持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两园含辽东湾科技园)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规划局、辽东湾新区管委会、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工作要求:加强对上沟通衔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抓好盘锦省级高新区升级国家级高新区各项推进工作;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制定出台建设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建设重点,对照国家级高新区标准,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创新基础平台建设水平,力争早日实现晋升目标。
完成期限:2017年末前完成国家高新区申报材料组卷上报工作,力争2018年获得批复
5.支持辽东湾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试点示范建设。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工作要求:根据辽东湾新区发展情况,积极对上衔接争取,深度挖掘区内资源,鼓励和引导区内企业实施智能制造(服务)和服务型制造,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争取更多的项目纳入省智能制造等试点示范项目库,为申报国家智能制造等试点示范奠定基础。
完成期限:2017年末前,组织辽东湾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好省智能制造及智能服务、服务型制造等试点示范申报工作,确保取得实质性成果;2018年开展好国家级试点示范争取工作。
6.优先支持辽东湾新区建设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重点支持辽东湾新区建设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工作要求:结合辽东湾新区产业发展需要,把握政策机遇,积极做好同上级对口部门的沟通,全面做好申报准备工作,全力争取尽快纳入国家政策平台。
完成期限:力争年内取得实质性成果
7.优先支持辽东湾新区创建国家级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在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工作要求:积极做好与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的沟通协调,及时把握国家政策出台时机,全面做好申报准备工作,全力争取纳入国家政策平台。
完成期限:力争年内取得实质性成果
8.支持辽东湾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公司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配合部门:市国资委(金融办)、市科技局
工作要求:负责做好对上衔接协调,密切跟踪“双创”公司债券发行的政策导向,加大债券融资推进工作力度,指导和帮助新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债券包装申报工作。
完成期限:力争年内取得实质性成果
9.支持和协调落实区内企业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工作要求:负责做好对上衔接协调,密切跟踪国家发改委企业债券政策,以平台公司为载体,推进辽东湾新区债券储备、申报工作。
完成期限:力争年内取得实质性成果
(三)率先复制推广自贸区创新成果。深入研究上海、天津、福建、广东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已推出的改革事项,主动对接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框架,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扩大适用范围的事项外,在辽东湾新区率先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事项,加快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制度体系,打造东北地区领先的体制机制创新示范区。
10.按国家要求,复制推广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创新事项,建立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发展机制,着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适应的制度创新体系,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牵头部门:市发改委、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配合部门:市直相关部门
工作要求:逐条梳理自贸区改革创新事项,制定形成工作实施意见,建立改革创新事项具体落实实施的配套制度体系,确保复制各项改革创新事项精准落地。
完成时限:2017年3月制定完成复制推广工作实施意见,符合复制推广条件的事项全面落地实施
(四)落实地方支持政策促进新区加快发展。在全面落实省政府支持辽东湾新区发展政策的基础上,市政府在项目建设、产业发展、创新创业、人才引进、金融服务等方面进一步给予新区23项支持政策,由市直相关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制定出台实施细则,会同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共同打造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示范园区,筹措落实相关政策资金,让各项支持政策切实转化成为推进新区加快发展、集聚壮大企业的新动能。
牵头部门:市直相关部门
工作要求:抓紧出台各项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完成时限:2017年3月制定形成政策实施细则并全面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相关副市长为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和辽东湾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辽东湾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协调推动各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建立市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辽东湾新区管委会作为承接主体的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市直相关部门要全面做好对上衔接争取工作,确保省政府给予新区的政策落实到位;辽东湾新区管委会要担当作为、主动对接、紧密配合市直相关部门,深入研究,做好各方面政策的承接准备,确保下放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确保各项省级审批权限、支持政策和市级支持政策全面落地实施。
(三)科学安排,周密部署。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结合落实《关于加快盘锦辽东湾新区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规划布局和重点任务,由辽东湾新区管委会牵头制定分步推进实施计划,确保新区各项发展任务目标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建立政策落实工作责任机制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对重点支持政策实行目标管理,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抓好督查、检查、通报,确保各项政策收到预期成效,达到预期目标。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媒体等载体,大力宣传省政府、市政府支持辽东湾新区开发建设的政策措施和重要意义,不断提升新区对外知名度和影响力,让新区真正成为辽宁最具发展活力、干事创业和投资兴业的热土。
附件:支持盘锦辽东湾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政策
附件
支持盘锦辽东湾新区开发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辽东湾新区建设发展,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盘锦辽东湾新区开发建设工作的批复》(辽政〔2017〕5号)精神,现明确支持辽东湾新区开发建设的政策措施如下:
一、省政府给予辽东湾新区的相关政策
1.加大省级行政职权下放力度,试行赋予辽东湾新区管委会部分省级行政审批管理权限,支持辽东湾新区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体制机制优势,为项目建设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将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透水构筑物项目用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省级审批权限下放给辽东湾新区管委会,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可依据省直部门授权独立完成上述事项的省级审批。以上事项需国家审批的,继续通过省直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
2.赋予辽东湾新区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同级的用地预审权限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修改审批权限。
3.对辽东湾新区新上重大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可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地手续。对如期完成年度规划目标任务的,可按实际使用指标的50%给予配套奖励。
4.优先支持辽东湾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区;优先支持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两园含辽东湾科技园)申请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5.优先支持辽东湾新区纳入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布局,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试点示范建设;优先支持辽东湾新区建设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重点支持辽东湾新区建设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
6.优先支持辽东湾新区创建国家级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在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
7.支持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支持和协调落实新区内企业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
8.按国家要求,复制推广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建立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发展机制,着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适应的制度创新体系,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市政府给予辽东湾新区的支持政策
1.全面实行“容缺审批+企业承诺并限时补办”的新机制,除消防审批外,对部分投资项目(化工、危化品运输等环境安全影响较大项目除外)可实行“承诺制”。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建设项目开工前,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按照既定的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报相关部门备案和公示。竣工后,辽东湾新区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牵头落实部门: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项目审批相关部门
2.对辽东湾新区内“能评”等事项开展“区域集中评估”,最大限度为入区企业无偿提供使用评估结果,降低企业负担,减少项目“安评”的时限和前置要件,提高实施效率。
牵头落实部门:市发改委、市安监局
3.辽东湾新区实行“零收费”。对新区内企业,除国家或省明确规定不予减免收费项目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涉及中央、省分成部分的免费额,由辽东湾新区管委会承担;与审批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与职业卫生等评价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
牵头落实部门: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4.对新引进的战略新兴产业,包括无人机相关产业链、高端智能制造、信息电子等领域项目,给予200—500万元的引导资金投入。对落户新区的呼叫中心、数据中心、服务外包等新模式、新业态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300—600万元的资金扶持。
牵头落实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5.对新区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
牵头落实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6.对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装备研发、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支持小巨人企业自主研发或引进新技术并实施成果转化,经评审认定,给予50—100万元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科技财政拨款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或在支持政策上“一事一议”。
牵头落实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7.支持辽东湾新区引进产业技术研究院,对新引进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50—200万元的建设及运营补助,期限为3—5年。鼓励辽东湾新区企业自建、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
牵头落实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8.鼓励新区内行业骨干企业牵头,相关研发机构参与共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根据创新活动开展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区新设立的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80万元资助;对优秀院士工作站,另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
牵头落实部门:市科协
9.对于入驻辽东湾新区企业符合相关税法规定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牵头落实部门:市国税局
10.对于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并入区的企业,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牵头落实部门:市地税局
11.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者获奖人员,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牵头落实部门:市地税局
1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牵头落实部门:市国税局
13.对入区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牵头落实部门:市国税局
14.支持引进和设立各类金融机构,对于引进和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引进和设立其他金融机构区域性管理总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对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给予最高100万元开办费补助。
牵头落实部门:市国资委(金融办)、市财政局
15.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企业债券3000万元以上,从事高端装备、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非上市的入区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牵头落实部门:市发改委
16.辽东湾新区入区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公司债券融资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于完成资产证券化融资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50万元,2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牵头落实部门:市国资委(金融办)、市财政局
17.对辽东湾新区上市企业予以补助,并在实施过程中分阶段兑现。对实现A股上市的入区企业,予以补助400万元;对实现“新三板”挂牌的入区企业,予以补助130万元;对实现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交易板挂牌的入区企业,予以补助60万元。
牵头落实部门:市国资委(金融办)、市经信委
18.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辽东湾新区贷款或投资,按我市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实现同比多增部分的0.5%予以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落实部门:市国资委(金融办)、市人民银行
19.市政府设立10亿元的风险补偿基金,与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各类金融机构合作,优先为辽东湾新区石化及精细化工、能源装备制造、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融资,提供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
牵头落实部门:市国资委(金融办)
20.吸引创业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海外人才创业项目,在创业初始阶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对进入辽东湾新区发展投资的省外企业,其派驻新区公司工作的高管和核心人才,重复缴纳的社会保险统筹部分,以财政奖励方式全额返还用人单位。
牵头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21.对首次引进的创业创新型人才、亟需紧缺型人才,在新区领办或创办企业、研发中心或研究院的,经审核认定,硕士以上学历或相当层次的人才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五年予以全额奖励。
牵头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22.对新区首次引进的创业创新型人才,补贴标准为:国际级顶尖人才,奖励产权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住房一套或100万元购房补贴;国家级领军人才,奖励产权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住房或80万元购房补贴等。对首次引进的非盘锦籍亟需紧缺型人才,给予3年期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高级人才1500元/月、专门人才1000元/月等。
牵头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23.对高层次和紧缺人才提供购房补贴、优惠租房、薪酬补贴、培训补贴、博士后补贴等。对企业高管、特色人才给予政策奖励,在办理落户、社保、居住证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其家属及子女的就业、入学、入托等优先考虑。入区企业员工工会会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牵头落实部门:市人社局
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等
(注:兑现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辽东湾新区财政各按50%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