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7〕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1日
盘锦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6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李希书记、陈求发省长等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行业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重点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应急救援能力得到大幅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组织领导
盘锦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会、市安委会工作要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好本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四、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7年2月开始至2019年11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各县区、经济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治理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要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动员部署,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开展深入整治,并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各县区、经济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
五、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风险。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安委〔2016〕7号)和省安委会等要求,认真组织摸排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港口、码头和城镇燃气的使用等各环节、各领域的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完成)
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认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对本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对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数量、自动化控制等情况进行排查、统计,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1.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环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完成)
2.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督促、指导全市化工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开展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推动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4.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进一步摸清全市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通过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制定城区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通过专项建设基金等给予支持,充分调动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5.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严格审查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条件,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市交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6.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突出重点,加快剩余隐患整改进度,全面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任务,杜绝新增隐患。加快完成全市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明确市、县级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市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职,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部署,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统筹规划编制。督促各县区、经济区在编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规范产业布局。督促各县区、经济区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等,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海洋、卫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督促各县区、经济区严格落实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要求。鼓励各地区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4.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五)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的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推进科技强安。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的研发和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4.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引导鼓励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5.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6.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7.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辽宁建设的意见》(辽委发〔2014〕15号)和《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安委〔2015〕7号)要求,督促各地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定期在媒体曝光,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完成)
8.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督促各地区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市环保局负责,2018年2月底前完成)
(六)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1.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要求,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完成)
2.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严格安全、环保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负责安全、环保评价机构资质审查审批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七)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1.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建立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并实现部门数据共享。(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卫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依托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提高企业自身安全管理能力。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及时登记记录全流向、闭环化的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农委、盘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工作。依托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公布咨询电话,公开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为社会公众、相关单位以及政府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咨询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服务。(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1.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完成)
2.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效利用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引导地方政府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方面的投入。(市财政局牵头,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规范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装备配备和训练考核,逐步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纳入统一调度体系。(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4.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简化、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积极推行使用应急处置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1.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建立定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公众开放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市安监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推动各县区、经济区加快人才培养,开展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开办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市教育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研究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途径,加快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队伍,有效缓解化工产业人才缺乏的问题。(市安监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经济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部署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并于2017年3月6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综合治理工作部署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各有关部门要分别确定1名副处级负责同志和1名科级联络员,并将名单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各县区、经济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综合治理工作期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于每季度下一个月的12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于2019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全市通报工作信息,适时组织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