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划分及工作交接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7〕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辽政发〔2016〕7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明确和落实相关责任,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交接和职责划分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建部门监管。
(二)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二、严格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承担本地区防雷安全的领导责任,要督促、支持相关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三、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防雷机构改革工作,增强公益性服务能力,调整防雷技术中心职责,将防雷减灾的社会责任放在首位。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雷电灾害防御保障、防雷安全监管执法、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雷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雷行政许可、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等经费。
各级气象部门要做好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在开展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气象主管机构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严禁向申请人违规收取相关费用,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