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6 浏览次数:362

盘政办发〔2017〕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以下简称“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政府部门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主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法治理念。遵循权责法定,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做到于法有据、便捷适度、监管到位。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找准监管风险点,主动调整不适应新情况、新要求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切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综合监管。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加强风险监测、信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成市场、社会、政府各尽其责、相互支撑的良好局面。

  ——坚持放管结合。既要简政放权,又要管住管好,以有效的“管”保障有力的“放”,通过有力的“放”与有效的“管”更好的释放市场活力、维护市场秩序。

  二、监管主体

  市直各审批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市直相关部门”)。

  三、监管范围

  重点围绕市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相关涉企涉民领域,对行政相对人在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行为进行监管;对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四、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市直相关部门要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理顺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内部办理程序,做到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承诺时限、收费项目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开。不断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网络核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依法核查审批后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生产经营场所条件等情况,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安全情况。

  (二)风险监测。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依据风险监测程序,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检测和预判能力,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

  (三)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出入境、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四)行业自律。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引导和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行业协会商会自治能力,使其成为权责明确、运行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标准,规范会员行为。

  (五)社会监督。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利用“12345”市民投诉热线等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

  五、监管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

  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重点围绕市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相关涉企涉民领域,制定相关监管办法,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等。

  市编委办:负责拟定深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市直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监管办法。

  市法制办:负责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对市直相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管理、监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市物价局:负责规范各类价格和收费行为,查处收费违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调查价格垄断行为并协助省物价局进行查处等。

  市民政局:负责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自律保障等机制。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作,及时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信息和动态信息,督促市场主体自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

  (二)建立协同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强化综合监管,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推进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共商,加强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等部门之间协同监管,推进实施“双告知”,做好市场主体前端告知服务,并将市场主体信息共享至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避免出现监管灰色地带。

  (三)改革监管执法体系

  扎实推进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理顺监管体制、整合监管队伍、完善监管机制,强化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综合执法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减少城市管理领域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消除监管盲点,降低执法成本。

  (四)加强监管基础平台建设

  坚持以“网上审批为常态,网下审批为例外”原则,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推进市、县、镇、村四级行政审批系统和网上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市、县、镇、村四级行政审批实时全流程监管。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开、公示企业相关信用信息。整合全市信用信息资源,加快信用交换共享平台建设,收集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贷款、担保、合同履行等交易记录,以及环境保护、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行政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等信用信息,切实构建全市统一、公开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积极开展依法监管,进一步强化市直相关部门监管职责,明确监管权限、程序、方式和手段,规范监管行为;明确相关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建立退出机制。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经济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深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调整充实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和能力,依法履行职责。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监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监管举措落到实处。

  (二)抓好贯彻落实。市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2017年4月末前制定相关监管办法并报市编委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区、经济区要比照市级做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深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监管办法,2017年5月末前完成本地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三)强化责任追究。要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监管行为以及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未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系统风险的,以及长期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市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对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

  附件: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任务分解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