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4-19 浏览次数:186

盘政办发〔2017〕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及《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盘政发〔2013〕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和我市建设国际化中等发达城市奋斗目标,优化安全监管,实施多元共治,推进特种设备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特原则。突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政府属地监管和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坚持科学监管原则。充分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优势,实施基于风险的分类监管。

  坚持多元共治原则。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合力提升全市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三)工作目标

  坚守安全风险防控底线,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万台特种设备死亡率控制在全省较低水平,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能力,构建齐抓共管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确保我市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落实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活动,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负责。特种设备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销售、出租等管理制度,禁止经营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及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禁止经营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运行中巡查和定期自行检查,依法申报使用登记、检验检测和人员考核等事项,切实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确保特种设备使用安全。

  (二)落实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监管”原则,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困难,明确各相关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将特种设备安全纳入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切实保证相应财政资金,逐步加大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要有效履行对辖区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力度,完善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体系。

  各相关行业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行业、管安全”的“一岗双责”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列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相关部门责任如下:

  质监部门:负责对全市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部署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各县区、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类企业做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燃气行业监管,履行好民用液化石油气行业主管部门责任。

  交通部门:负责特种设备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审核,对无质监部门出具合格证明材料的特种设备,不予道路运输市场准入许可;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不得使用无质监部门出具合格证明材料的特种设备。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管理;配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校园等宣传教育工作。

  卫计部门:负责卫计系统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旅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类旅游企业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特种设备运营资质。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盘政发〔2013〕15号)及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履行相应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

  (三)构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格化体系

  构建市、县(区)、镇(街道)三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格化体系,完善监管工作机制,落实各级监管责任。对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予以重点保障,县区、经济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力量配备;各市场监管所(分局)要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强化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警和应急救援

  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依法组织制定本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并纳入本级政府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加快基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警装备、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设施建设,提升全市特种设备事故预警、应急救援能力与水平。

  (五)营造良好的特种设备安全社会氛围

  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广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特种设备的认知度,提升社会公众参与意识。推动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学校、进课堂,提升中小学生安全意识。运用特种设备信息化平台,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畅通联系渠道,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营造良好的社会参与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度

  各级政府要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定期通报、研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出现的新问题。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督促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行政审批局的沟通协调配合,实现特种设备数据互联互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布。按照《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盘委办发〔2014〕22号)要求,完善各级领导班子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各级政府要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逐级下达特种设备安全指标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绩效考核制度,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落实严重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单位和人员,实施约谈告诫,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盘锦市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4〕76号)同时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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