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7〕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七届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盘政办发〔2006〕75号)同时废止。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行业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建筑、交通、水利、市政、农业开发及土地整理等工程建设项目,凡是使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不分行业和类别,一律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第三条中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第五条盘锦市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要通过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平台完成。交易场所为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
第六条全面推行招投标及评标电子化、服务自动化和监督网络化。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拖延招投标工作,不得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地区或行业封锁及部门限制。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不得将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利用职务职权和工作之便影响干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是盘锦市招投标活动综合监督和协调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招投标有关条例、办法等的制定、实施及检查工作;
(二)负责招标方案或标段划分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等审查及核实工作;
(三)负责监督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范本的使用工作;
(四)负责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及培训等工作;
(五)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络等工作。
第九条市交易中心是盘锦市工程建设项目主要交易场所,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招标公告及中标结果等信息发布、交易软件开发及网络维护等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标及评标会议;
(三)负责招投标资料整理及归档工作。
第十条盘锦市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国资、海洋、经信、国土等相关单位作为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招投标活动并做好监督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相关行业招投标有关办法等制定、实施以及检查工作;
(二)参与本行业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工作,并负责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及联络工作;
(三)参与项目合同审查、签订及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按本行业要求在本行业网站上发布招标项目信息等工作。
第十一条盘锦市监察机关为盘锦市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开标及评标全过程开展纪律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投诉和案件开展审查及处理工作。
第三章招标
第十二条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年第3号)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邮政、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项目;
6.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范围包括:
1.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地下管道、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
3.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4.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四)政府融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融资的项目,范围包括:
1.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4.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下列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的项目;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设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五)国家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十五条招标项目依照各级政府及行业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等审批手续的,要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后进行招投标工作。
第十六条招投标项目的招投标信息要及时在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平台及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发布。建筑、交通、水利、电力等有行业要求的,同时要发布在相关行业网络监管平台上。
第十七条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除上级行业监管部门有特殊规定外,不准设置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等事项,禁止针对特定投标人设立资质条件,不得改变已发布设立的投标人资质条件。
第十八条简化投标人资质审查程序。对投标人资质条件的设立及审查实行“就低不就高”和“最大限度放宽资质条件”原则,不得进行资质重复审查。
第十九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资格预审是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实际工作中一般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但对于预计投标人数量过多的招标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第二十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投标项目需要进行两次专家评审。第一次为组织专家进行投标人入围资格评审,第二次为对入围投标人进行投标评审。资格后审是一次直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及投标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投标项目,在资格预审前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要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条件和方法,并在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及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拟限制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5家。资格预审公告中未载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达到资格预审标准的投标人进行投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在招标前要将招标活动所需相关资料提供给市公管办并进入招标程序。资料包括:市、县(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经济区管委会决议纪要,项目立项批文,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项目申请,招标方案以及标段划分方案。
第二十三条项目立项批复后,招标人要立刻开展招标等相关工作,不得故意拖延而缩短正常招投标工作时间。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或以不合理的地域、行业、所有制形式、业绩等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的委托由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双向选择,被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信誉良好、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加入盘锦市政府购买机构服务库。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要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转让代理业务,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所代理招标项目的咨询服务,不得参与所代理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招标控制价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招标控制价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
第二十八条招标控制价要依据项目投资计划、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国家相关部门确定的计价规定,并结合市场供求运营风险等依法编制。
第二十九条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其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须经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一个招标项目中包含多个专业或者既包含工程项目又包含政府采购项目的,要分标段招标。如果涉及其他专业金额较小(小于等于30万元人民币)可划分在一个标段中,其投标资质要求要以主要专业为主,但投标报价必须按不同专业和相关方式分别报价(金额较小专业费用包干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为降低成本,发挥批量采购优势,市公管办可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项目中包含的设备、材料合并公开招标采购。
第四章投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必须保证其投标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必须保证具有招标项目的最低履约能力。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不得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围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或借用他人资质投标,不得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三十五条对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实行IC卡身份认证制度。所有投标人开标前必须刷该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IC卡,投标人刷卡通过身份认证的,继续参加投标活动。
第五章开标与评标
第三十六条评标办法要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向辽宁省专家库提出更换和补充专家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评标专家回避制度。评标专家不得作为本单位招标项目的专家评委。
第三十九条实行评标专家评标现场身份认证制度。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要依法组建,其专家成员要从省级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招标人要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第四十一条评标专家抽取工作要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完成(建议2小时内)。开标前,抽取单位须将已确认的评标专家名单(密封)递交至开标现场,由市交易中心按其名单与评标专家IC卡核对后,通过网上刷卡认证后进行评标。
第四十二条评标专家进入评标现场后,严格遵守评标制度。评标工作要由评标专家独立完成。评标工作结束后,全体评标专家对评标资料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开标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在开标当日多渠道、多角度采集和保存有关影像资料,接受监督部门查询。
第四十四条凡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准时到达开评标现场。
第六章订立合同
第四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要签订委托合同。
第四十六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约束下,以国家行业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为蓝本,以招标文件、中标文件及评标文件为依据经过双方谈判签订。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不得变更招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以及提出不合理条件。
第四十八条签订合同过程中,中标人不得提出对招标文件及中标文件有实质性影响的附加条件,若中标人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委托合同则要计入信用管理体系。
第四十九条中标通知书发出3日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委托合同的实质内容进行磋商确认,市公管办及相关部门可监督其合同签订。
第五十条建立合同履行过程监督机制。市公管办参与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招标人与中标人合同履行等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确保诚信履约。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依法招标的建设项目,市公管办会同市监察部门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全程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
第五十二条市公管办及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要持证执法,挂牌服务。
第五十三条市公管办、监察机关、各行业监管部门根据招投标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及中标人的表现,实事求是向省、市级诚信管理平台提出建议或意见,并与多部门联合建立守信奖励及失信惩戒工作机制。
第五十四条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招投标活动客观公正。对在评标过程中有严重倾向或评审与投标文件严重不符的专家,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向辽宁省专家库提出屏蔽或取消其评标资格的建议。
第五十五条对于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机构,除记入信用管理体系外,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由资质管理部门取消其资格。
第五十六条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法人单位及人员,要遵守国家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保密规定,违反规定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所有部门、机构、招投标人及各方人员,其违法行为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此前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盘政办发〔2006〕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