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9 浏览次数:570

盘政办发〔2017〕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七届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日       
 

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15〕83号)和《辽宁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及市国资委委托相关单位监管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全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所出资企业及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二)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1.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

  2.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

  3.无形资产投资: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

  4.金融投资: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二、基本原则

  企业投资活动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非主业投资要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投资规模要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三、各方职责

  (一)监管部门职责。监管部门包括市国资委、受委托监管部门和经济区管委会,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

  2.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3.布置企业开展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编制工作;

  4.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5.其他有关投资监管的法定职责。

  (二)企业职责。企业在投资活动中要履行下列职责:

  1.企业在投资活动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意见规定。企业要根据本意见制定适用于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明确下属子企业投资权限,强化对下属子企业投资活动的管理;并视情况需要要求下属子企业制定相应投资管理具体规定。企业制定的投资管理制度要报监管部门备案。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中负责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权限;

  (2)投资行为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定量管理指标;

  (3)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管理;

  (4)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管理;

  (5)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管理;

  (6)投资风险管理,重点为法律、财务方面风险防范与重大投资行为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

  (7)子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8)责任追究制度。

  2.企业每年要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当年财务预算管理。

  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内容。

  3.所出资企业每年要汇总编制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上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分析报告,并于每年1月末前报送至监管部门。

  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2)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3)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4)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5)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4.企业要加强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涉及投资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投资决策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非货币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表、法律意见书、合资合作合同、合作方资信证明等资料要及时整理、建档保存。

  5.企业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决策、实施和后评价,并承担投资风险。所出资企业对下属子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四、投资审核与备案

  (一)企业要于每年1月末前将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报送至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统一报市政府审定。年度投资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于年中进行调整,并于当年6月末前将调整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至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统一报市政府审定。

  (二)已纳入并经市政府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在投资项目实施前,要在投资决策机构讨论通过后3日内报监管部门备案。

  (三)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以及与非国有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组织和个人合作的投资项目,企业要在投资决策机构讨论通过后报市国资委或受委托监管部门初审,再报市政府批准。其中,委托经济区管委会监管的国有企业,决策通过后报经济区管委会批准,经济区管委会认为重大的投资项目,由经济区管委会初审后,再报市政府批准。

  (四)企业将完整的投资项目审核申请资料报监管部门后,监管部门要于3个工作日内对其所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初审未通过的,要及时通知企业;初审通过的,转报市政府批准。特殊情况需延期的,要及时告知企业。

  (五)企业办理投资项目手续时,要提交项目审核请示文件或投资项目备案表,并随附投资决策机构决议、所出资企业审核意见、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资料。

  五、监督与问责

  (一)所出资企业要加强对下属子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本意见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企业要对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将后评价结果报监管部门备案。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必要时直接组织相关机构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

  (二)监管部门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监管部门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企业要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抓好整改落实,并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三)企业要认真规范落实投资项目“三重一大”决策签字背书制度,并对投资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违反投资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大投资事项、对应报告项目隐瞒不报等行为,监管部门要责令其整改,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报请市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加强对外投资管理。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负债水平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控制企业境外和域外投资。加强企业投资投向管理,禁止企业炒作黄金、外汇、房地产以及进入二级市场炒作股票、债券、基金等;禁止企业违规从事与经营业务无关的投机性期货交易,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强化企业投资能力管控,严格控制高负债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投资和产能过剩企业新增生产能力投资。

  (二)加强投资项目论证评估。企业要聘请具有较高资质和信誉的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研究。对域外和境外项目,企业要组织同行业在国内、国际具有一定权威的专家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要予以重视并积极吸纳。依法严格落实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可行性研究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三)严格规范企业投资决策制度。企业要建立规范的投资管理制度,从严规范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严格董事会投资决策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议决策投资项目要确保全体董事充分发表意见,严格落实“一人一票”制度,坚决杜绝董事会“一言堂”和“一把手”说了算问题。董事发表的投资决策意见要记录在案,作为董事履职评价和追究责任的依据。

  (四)加强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企业要建立投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对投资额或资金来源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财务承受能力;股权比例重大调整导致控制权转移;投资额超出投资预算20%以上;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等情况,要及时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审核后的投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或未开工建设的,企业要向监管部门申请延期或者注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核准文件自行作废。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所称投资决策机构,是指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委员会等依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有权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的机构。

  (二)本意见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或履行出资人企业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三)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核或备案时,要由所出资企业汇总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投资项目,一并报送至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

  (四)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加强对所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