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9 浏览次数:299

盘政办发〔2017〕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疫苗管理工作机制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从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全面加强沟通协作,切实落实经费投入政策与保障措施。各级卫计和食药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协调和衔接,成立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与信息,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各县区、经济区要切实加强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措施,确保完成辖区预防接种工作任务;要加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工作,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及鉴定水平。进一步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有关规定开展补偿工作。有条件的县区、经济区可研究和探索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加强预防接种服务体系建设

  (一)完善预防接种服务网络,规范预防接种单位设置和资质管理。各县区、经济区要结合本地区人口密度、地理条件、服务对象、服务半径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预防接种单位,明确责任区域,确定服务模式,延长服务周期,保证预防接种服务的可及性。农村地区全部实现乡镇集中安全接种,设立乡镇预防接种门诊,取消村级接种点;城市地区全部实现集中接种。要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行为,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接种,不得拒绝儿童家长按照规范要求接种第一类疫苗的申请。各县区、经济区要对本地区指定的接种单位进行公示,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群众监督。(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加强预防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各县区、经济区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要求,大力推进规范化、数字化预防接种单位建设,切实改善预防接种门诊(点)服务环境,合理布局功能分区,足量配置预防接种工作人员,提高预防接种管理效率,强化预防接种门诊基础建设和条件建设,有效提升预防接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接种单位使用的疫苗品种、接种方法和第二类疫苗的价格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并做好接种信息登记和报告工作。(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强化预防接种能力建设。加强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科室(疾病预防控制科)建设,充实技术力量,落实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疫苗免疫效果评价及相关疾病监测工作。加大公共卫生医师培训力度,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承担预防接种职责与任务的人员须通过县级卫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四)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各级卫计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划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及时纠正预防接种中的不规范行为。(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强化疫苗流通全过程管理

  (一)规范第二类疫苗采购工作。第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工作已纳入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各预防接种单位要根据群众实际需求,将本单位第二类疫苗品种、规格、生产企业等需求报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各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需求计划表(至少存档2年备查)汇总整理后,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并按照采购计划供应本区域的接种单位,保障群众需求。(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加强疫苗冷链配送管理。各级卫计部门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版)》要求,组织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第一、二类疫苗分发或供应给本区域的接种单位。第一类疫苗要通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冷链运转系统逐级供应。第二类疫苗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由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再委托第三方配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购进疫苗时,应索要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并核实温度控制是否符合要求,保证疫苗质量。(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加强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市食药监局会同市卫计委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推进疫苗追溯信息系统建设,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各县区、经济区要充分利用省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录入辖区内适龄儿童接种信息,实现预防接种精细化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责任部门:市食药监局、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四)加强疫苗监管能力建设。各县区、经济区要加强食药监部门检查、检验工作力量,推进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加强规范化培训,提高检查专业化水平。(责任部门:市食药监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稳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障机制。各县区、经济区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采取公开招聘、培训等措施提高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政府要落实支出责任,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事业发展需要和发展规划,足额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特别是冷链系统和信息化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统筹考虑第二类疫苗管理模式变化等因素,科学合理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服务性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规范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形成与岗位职责、工资业绩、实际贡献相联系的考核分配制度,按规定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各项津贴补贴政策。各级政府及卫计部门要增加对疾控机构、预防接种单位的人力、财力投入,确保预防接种工作顺利实施。各县区、经济区要合理规划预防接种门诊建设用房,保障预防接种门诊符合规范化、数字化标准建设要求,为广大群众营造方便、舒适、规范的接种环境。(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调整完善收费标准。接种单位在接种第一类疫苗时,不得收取任务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时,要按照省物价局、省卫计委《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17〕65号)要求,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接种服务费,实行第二类疫苗药品零差率销售,不得加价,各接种单位要在显著位置公示第二类疫苗和接种服务费价格标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收取的第二类疫苗储运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责任部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经济区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平台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大力宣传疫苗的重要作用和免疫规划取得的巨大成就,普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知识,要结合每年“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世界肝炎日”等宣传日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预防接种的重要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告知群众接种第一类疫苗、第二类疫苗的禁忌和风险,引导群众参与预防接种工作,提高疫苗接种率。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健全预防接种信息发布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预防接种工作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县区、经济区及相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不能因为政策不落实、采购不及时,造成辖区内第二类疫苗缺货、断货,影响预防接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耽误、拖延第二类疫苗采购。对由以上原因造成第二类疫苗短缺,引发群众不满的县区、经济区,要予以通报批评,按照有关规定对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影响传染病疫情控制的,要追究当地政府责任。(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预防接种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政策落实情况等纳入政府考核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有序做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各项工作。全市各级卫计和食药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全过程监督检查,适时开展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坚决打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中的不法行为,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