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政务服务办事预约延时“点对点”服务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3 浏览次数:414

盘政办〔201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深改组2018年工作任务,建立全市政务服务办事预约延时“点对点”服务体系,结合“办事难”专项整治有关“改善休息日、节假日的服务”举措。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政务服务办事预约延时“点对点”服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政务服务办事预约延时“点对点”服务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改善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休息日、节假日服务,推进市本级、县区(经济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实体办事大厅业务办理部门窗口定期定点延时1小时服务,实现申请人按需在指定地点接受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提供业务办理服务,解决企业、群众“办事难”问题,提升获得感和满意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预约延时“点对点”服务(以下简称“预约延时服务”)是指申请人提前与全市四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相关审批部门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确认需延时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窗口工作人员在约定时间为其提供相应政务审批服务,预约延时服务采取现场预约、电话预约和网上预约三种方式;按照辽宁省机关作息时间安排,全市四级政务服务大厅工作时间统一调整为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预约延时服务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中午12时至下午13时、双休日及节假日。

  第三条预约延时服务范围:

  (一)企业群众因特殊情况需要预约办理的事项。

  (二)工作人员在为服务对象办理有关事项到达下班时间时,当即能够办结的,必须延时办理完毕。

  (三)其他依申请需双休日、节假日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

  第四条在全市四级政务服务实体大厅设立咨询服务台,公开窗口统一预约电话(6693918)和监督电话(6693908);在盘锦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网站网上办事”栏目开设公开网上预约渠道。

  第五条申请人可赴咨询服务台或窗口进行现场预约。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窗口提出预约延时服务申请,并填写《盘锦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预约延时服务登记表》(详见附件)。

  (二)相应窗口对申请的服务内容予以确认,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持相关审批要件,在约定时间赴应约窗口办理相关审批业务。

  第六条申请人可拨打盘锦市政务服务预约延时电话(6693918)、相关窗口电话或登录盘锦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网站,按需进行电话或网上预约。程序如下:

  (一)通过电话或网约的方式提出预约延时服务申请,并提供审批事项、预约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收到电话或网上预约延时服务申请后,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服务内容予以确认,并对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持相关审批要件,在约定时间赴应约窗口办理相关审批业务。

  第七条窗口收到预约延时服务申请后,受理人员要对预约对象姓名、预约时间、预约办理事项、预约方式等做好记录,并一次性告知预约对象所需携带的资料或上门服务的时间,完善《盘锦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预约延时服务登记表》并建档备查。

  第八条窗口收到预约延时服务申请后,要在半个工作日内尽快予以答复。同意预约延时服务申请的,要与申请人确定约定服务时间,说明依法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在预约延时服务范围内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当日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监察科(6693913)核实、备案。

  第九条履行预约延时服务的窗口及工作人员,要在预约时间之前到位,并依法受理或办理审批服务事项,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若服务对象申请的预约服务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完成的,受理窗口要及时报送所属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科室,以便于及时安排相关窗口协同办理。

  第十条若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提供预约延时服务的,应约窗口要提前4小时告知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并在当日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监察科核实、备案。

  第十一条预约延时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做到热情诚恳、认真负责,并按照服务承诺、办结时限、规定程序进行受理、办理,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法律、法规规定收费以外的费用;对预约延时服务不满意的,申请人有权进行投诉。

  第十二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对各级窗口预约延时服务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对有约定不履行的行为,或在服务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将提出批评教育,书面函告窗口单位所在部门;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采用日常检查与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将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延时预约服务情况纳入全市年度“规范窗口服务”和“全面实行网上审批”绩效联动考核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各县区(经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及市直各进驻部门负责牵头对照制定配套服务保障机制,确保预约延时服务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盘锦市政务服务事项办理预约延时服务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