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合执法局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办法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8〕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综合执法局《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鼓励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办法
市综合执法局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城市停车设备建设,有效缓解社会车辆停车难、挤占慢行交通系统等问题,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基础〔2015〕1788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利用自有用地闲置土地、零散场地、建筑腾退空间等“边角料”地块,通过租赁、合作经管等方式,分散灵活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鼓励既有停车场产权人对既有平面停车设备进行“平改立”改造,增加城市停车设备供给。
(一)自有用地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空间及建筑腾退空间。
(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包括智能机械式、简易设备式、简易自走式等停车设备。智能机械式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存取储放车辆的智能机械设备系统;简易设备式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进行简易安装摆放的停车设备;简易自走式停车设备指利用地上空间、以钢结构为主体、通过多层停车空间之间的衔接通道直接驶入(出)停车泊位从而实现车辆停放的停车设备。
(三)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仅允许建设钢结构设备,不得建设混凝土浇筑建筑物。设置简易自走式立体停车设施要参照《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1022—2015)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进行设计,其停车位、引道、坡道等设计要符合国家要求,其安装及验收要遵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同时,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机械式停车设备要由有相应资质的生产单位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16)要求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用机械式停车设备要由使用单位每两年一次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16)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属于临时停车资源,按照机械设备进行安装管理,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环评、施工等许可手续,但要做好交通及安全影响评价工作。
第四条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不再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免缴相关土地费用。
第五条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需占用自有用地附属绿地的,要制定绿地置换补偿方案,置换或补偿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既有绿化率指标。
第六条利用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公共场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事先征得规定比例的业主及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利用其他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要事先征得自有用地权属单位书面同意。
第七条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实行登记备案制管理。各县区、经济区综合执法局依据项目建设方提出的备案申请,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并登记备案,出具《盘锦市立体停车设备项目建设登记表》;主街主路的建设方案须由市综合执法局进行审核并登记备案。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市发改委根据相关规定对收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消防局依据登记备案情况进行相应消防审批及验收管理。各级综合执法局负责相应执法监督检查。
第八条出于城市景观、安全防护、减排降噪需要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允许对临街立面进行封闭,封闭时要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要求,其他立面和顶部可做半封闭处理。在依法审批、确保安全美观的前提下,允许利用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外部结构开展广告业务。
第九条采取有效隔音、减震等措施,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安装和使用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相邻建筑物造成通风、采光、日照影响或噪声污染的,设置单位要与利害关系人签订协议并协商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投资可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依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设备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设置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要建立设备定期检验和维护制度,确保设备正常完好、使用安全。鼓励设置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投保工作责任险。
第十一条提高智慧化管理水平,鼓励采用地磁感应、视频感应等先进技术实现“智能停车”。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投资建设方及运营方要主动对接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利用手机APP和微信端等渠道及时公布建设点位、车位实时信息等。
第十二条加大宣传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主动建设公共停车场,形成全社会共建共享局面。鼓励利用待开发土地、临时空闲场地,整合边角空地,因地制宜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为停车供需矛盾较大的老旧小区配建停车设施,或利用废弃厂房(仓库)、建筑腾退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要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办理,相关技术指标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的通知》(城建〔2015〕142号)执行,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