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9 浏览次数:215

盘政办〔2018〕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以下简称《国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18〕45号,以下简称《省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省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制定程序、监督管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从源头上规范行政管理和执法依据的重要措施。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对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作为完善政府治理体系、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抓手,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二、把握重点,认真自查自纠

  

  各县区、各部门要对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明确的3个方面11项措施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明确的5项措施,结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证明事项进行清理,坚持问题导向,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一)严查制定主体。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属于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除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主体资格外,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及其他所属机构均不得以本单位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严查权限职责。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守“五个不得”,即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剥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三)严查制发程序。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审核把关、集体审议、公开发布等程序。

  

  1.评估论证。起草部门要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进行把关。经评估认为不需要制定的,不得启动制定程序。

  

  2.征求意见。除依法应保密的文件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事项调整的,要深入调研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要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3.审核把关。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起草部门要及时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和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主要对起草部门是否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广泛征求意见、是否进行评估论证进行审核。制定机关的合法性审核机构主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4.集体审议。各级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

  

  5.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或批准后,制定机关要对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纸等平台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四)严查制度机制。完善备案监督制度,制定机关要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建立建议审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认真研究,如确实存在违法事由,应依法予以纠正;违法事由不成立的,应做好解释工作。严格执行《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健全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县区(经济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法制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有关要求,每年向社会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加强党委、人大、政府等系统备案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五)严查发文数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严格文字把关,确保政策措施表述严谨、文字精练、准确无误。

  

  三、多措并举,确保取得实效

  

  各县区(经济区)、各部门要把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自查自纠工作,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的具体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形成领导重视、责任明确、上下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对自查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症结,建立查纠清单和工作台账,对标抓好整改,不留死角隐患。对自查自纠不重视、走过场,出现因规范性文件违法等情况引发社会公众投诉的,依法依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衔接工作,新组建或者职责调整的政府部门要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本通知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实到位。

  

  本次自查自纠工作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自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负责自查自纠, 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制定机关负责自查自纠;部门联合制定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自查自纠;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自查自纠。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自行组织自查自纠。

  

  各县区(经济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将现行有效的市政府及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同时,填报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2,目录电子版请于公共邮箱:pjsfzblfk@126.com自行下载,密码:20172017),并将自查自纠报告和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加盖公章后,于2018年11月16日前以直接送达或PDF扫描件方式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联系人:宋健,联系电话:2804699,地址:辽东湾新区宏冠大厦1701室。

  

  附件:1.盘锦市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2.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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