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2018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9 浏览次数:230

盘政办〔2018〕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八届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将《盘锦市2018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2018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8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18〕22号)精神,全面做好我市2018年河(湖)长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2018年度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考核。

  

  二、考核组织

  

  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港口与口岸局、市林园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城乡一体化办、盘锦海事局等相关部门,按照《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盘委办〔2018〕10号)等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职责,分别牵头负责对各县区、经济区2018年度河湖治理及管理保护具体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

  

  2018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内容主要为《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盘委办〔2018〕10号)确定的26项河湖治理及管理保护重点任务,按牵头部门分为46项考核内容。其中:市发改委牵头1项、市公安局牵头1项、市财政局牵头3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2项、市环保局牵头10项、市住建委牵头3项、市港口与口岸局牵头1项、市农委牵头1项、市水利局牵头13项、市林园局牵头1项、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2项、市畜牧兽医局牵头1项、市综合执法局牵头1项、盘锦海事局牵头1项、市城乡一体化办牵头3项、市河长制办公室牵头2项。

  

  各部门牵头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完成时限等参照《盘锦市2018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四、考核评分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部门权重

  

  市发改委1分、市公安局2分、市财政局2.5分、市国土资源局3分、市环保局26分、市住建委7分、市港口与口岸局3分、市农委4分、市水利局32分、市林园局1分、市海洋与渔业局5分、市畜牧兽医局2分、市综合执法局1分、盘锦海事局1分、市城乡一体化办1.5分、市河长制办公室8分。

  

  六、考核程序

  

  (一)牵头部门细化考核要求

  

  各牵头部门负责进一步制定、细化量化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明确考核组织形式、方式、频次、时间、差异化指标等具体要求,并发至各地区对应部门遵照执行。

  

  (二)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自查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按照市各牵头部门具体要求,对2018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一并报送市直各牵头部门,同时抄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三)部门审核

  

  市直各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结合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抽查、现场检查等情况,对各县区、经济区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情况及自查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确定考核得分,形成书面意见,于2019年1月15日前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四)综合评价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汇总计算各市直单位综合得分,形成综合考核报告,报市总河长会议审定。

  

  附件:盘锦市2018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标准明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