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严重违规补课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9 浏览次数:743

盘政办发〔2018〕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八届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将《盘锦市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严重违规补课行为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严重违规补课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公办中小学校和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补课的治理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针对公办学校在职教师严重违规补课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指在公办小学、初中、高中、教研部门任职,对学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教师、教研员或管理人员。

  

  第三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补课行为:

  

  1.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2.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3.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第四条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补课行为:

  

  1.课上不认真讲授、课后组织本班学生开展有偿补课;

  

  2.组织、要求、诱导、逼迫本班学生参加自己举办的有偿补课;

  

  3.推荐、组织、要求、诱导、逼迫本班学生参加他人举办的有偿补课;

  

  4.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组织的有偿补课。

  

  第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发生严重违规补课行为的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第七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十八条之规定,由所在学校提出开除建议,并将建议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予以开除的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在投入个人人事档案的同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第六条学校是师德师风建设的直接责任主体,对发生严重违规补课行为的,要严肃问责。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学校,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学校年终考核不合格等问责处理。

  

  同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监管责任。一年内,发生一起在职教师违规补课行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校长、书记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发生两起的,对校长、书记予以党纪政纪处分,专业技术职称至少降低一级,工资随同变化;发生三起的,对校长、书记予以免职或撤职处理。

  

  学校积极查处本校严重违规补课的,根据情节可以免除、减轻、从轻问责、处分和处理。

  

  第七条县区政府是所管理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领导责任主体,对发生严重违规补课行为的,要严肃问责。一年内,本区域内发生一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在职教师严重违规补课行为的,由市教育局约谈县区教育局局长;发生两起的,由市教育局约谈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发生三起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约谈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发生四起以上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肃问责。

  

  县区政府、教育部门积极查处严重违规补课行为、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根据情节对其可以免除、减轻、从轻问责。对隐瞒或降格处理的,从严问责。

  

  第八条在职教师其他违规补课行为按已有规定处理。

  

  第九条公办高中和公办高中在职教师违反关于规范高中课后服务规定且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行为的,按本办法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