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盘锦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及契税返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9 浏览次数:2286

盘政办发〔2018〕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盘锦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及契税返还奖励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及契税返还奖励实施细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盘锦市委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活做宽做好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盘委发〔2018〕21号)、《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活做宽做好民营经济的相关政策〉的通知》(盘委办发〔2018〕65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人才集聚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盘政发〔2015〕48号)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来盘就业创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

  

  2018年10月1日(含)以后在盘锦市域内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含二手房)的高校毕业生。且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盘实现就业创业的。

  

  1.与我市相关用人单位签订至少3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已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1年以上且稳定运营至少6个月(含);

  

  2.且已在盘缴纳社会保险1年(含)以上。

  

  (二)取得下列相应学历学位之一的。

  

  1.2015年12月12日(含)(盘政发〔2015〕48号文件印发之日,下同)后获取博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

  

  2.2015年12月12日(含)后获取硕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

  

  3.2015年12月12日(含)后获取“双一流”高校(学科)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一)博士生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最高补贴限额为每人(户)120平方米;所购房屋面积不足120平方米按实际购房面积补贴。

  

  (二)硕士生按照8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最高补贴限额为每人(户)100平方米;所购房屋面积不足100平方米按实际购房面积补贴。

  

  (三)“双一流”高校(学科)本科生按照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最高补贴限额为每人(户)90平方米;所购房屋面积不足90平方米按实际购房面积补贴。

  

  (四)购房契税缴纳后全额奖励给购房者。

  

  三、补贴范围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网签备案,具有全款购房发票,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日期为准;购买二手住房的,具有缴纳购房契税及房照变更手续等相关证明,购房时间以产权登记日期为准。普通住房的认定按照我市相关标准执行,通过继承、赠与、析产等方式获得的房产,以及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和购买政府筹集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不享受上述补贴政策;购买非住宅、别墅的,不在补贴之列。

  

  (二)购房面积按盘锦市房产交易中心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或《房屋产权证》标注面积计算。

  

  (三)购房补贴以家庭为补贴单位,一户只能享受一次。在政策执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1.《商品房买卖合同》增加买受人的,新增买受人与已有买受人为夫妻关系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确认购房补贴申请人,按夫妻双方最高学历一方予以补贴;新增买受人与已有买受人为非夫妻关系的,购房补贴标准按已有买受人予以确认,新增买受人不享受购房补贴。

  

  2.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再由原购房人或其配偶及子女重新购买同一套商品住房的,不享受购房补贴;注销合同后的商品住房在购房补贴政策执行期间再次成交的,不享受购房补贴。

  

  3.《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有两个及以上买受人的,因减少买受人而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如在政策执行期减少买受人,且减少买受人为购房补贴申请人的,须退回相关补贴资金或差额部分,方可变更。

  

  4.此购房补贴与盘政发〔2015〕48号文件中的租(购)房补贴不可兼得。按照盘政发〔2015〕48号文件规定享受过租住房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购房后可按照本政策申请购房补贴,但须将原补贴资金在申请资金额度中扣除。

  

  四、申报资料

  

  (一)《盘锦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报审核表》;

  

  (二)已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的须提交全款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须提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及房照等;

  

  (四)购房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五)购房人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及社保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

  

  (六)购房契税证明。

  

  五、申报流程

  

  (一)购房补贴申报流程。

  

  1.申请。拟申报购房补贴的申请人,可登陆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s://rsj.panjin.gov.cn/)下载《盘锦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申报审核表》及《盘锦市高校毕业生购房契税补贴申报审核表》,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作出承诺且打印,并将相关资料提交购房所在县区(经济区)受理窗口。

  

  2.受理。

  

  ①县区(经济区)人社局对申请人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

  

  ②对经联审认定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盘锦市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办理通知书》(享受购房补贴资格凭证)。并在申请人提交的已经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封面、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上加盖“已享受购房补贴”条形印章后,退还购房人以上资料原件,进入核发程序;不符合条件的,电话告知申请人,退还其申请资料。

  

  ③县区(经济区)人社局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受理通过的《申请享受购房补贴基本信息情况汇总表》。

  

  ④县区(经济区)人社局于每季度后10日内,按季度向市人社局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县区(经济区)营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符合申领购房补贴条件的《盘锦市申请享受购房补贴基本信息情况汇总表》及相关资料。

  

  3.审核。成立由县区(经济区)人社、住建、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购房补贴发放联审小组,负责对领取购房补贴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

  

  ①县区(经济区)人社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购房补贴申报条件、购房补贴标准和补贴总金额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②县区(经济区)税务部门负责对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真伪审核和增值税交纳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③县区(经济区)住建部门负责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购房发票额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在兴隆台区、双台子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

  

  ④县区(经济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购买二手房情况及是否本人名下首套房进行审核(相关住建部门配合),并签署意见。

  

  ⑤县区(经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创业人员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⑥县区(经济区)联审小组依据审核情况出具审核报告(提交审核总体情况、通过审核的总体情况、含领取购房补贴审核通过明细汇总表等)。

  

  4.报批。根据联审小组通过的审核意见,由县区(经济区)人社局进行复核、报批。

  

  ①将《盘锦市申请享受购房补贴基本信息情况汇总表》在县区(经济区)人社局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予以公示。

  

  ②根据复核、审核合格情况及《盘锦市申请享受购房补贴基本信息情况汇总表》,向县区(经济区)财政局报批,申请拨付购房补贴。

  

  5.发放。县区(经济区)财政局依据同级人社局的复核、报批合格情况报告及《领取购房补贴审核通过明细汇总表》,按规定程序下达预算,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形式在15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补贴直接发放至申请人银行卡。

  

  (二)购房契税补贴申报及办理流程。

  

  1.建立契税补贴快速办理通道。建立高校毕业生购房契税补贴快速办理联审机制,实行网上办公、网上传递业务凭证模式。

  

  2.对提出购房契税补贴的申请者,由县区(经济区)人社部门出具《盘锦市高校毕业生购房契税补贴办理通知书》,由县区(经济区)住建、自然资源、税务等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由县区(经济区)人社部门向同级财政提出资金申报申请。

  

  3.县区(经济区)财政局在接到资金申请5个工作日内须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本人银行卡。

  

  六、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区(经济区)人社部门负责购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报批、信息公示和购房补贴发放档案的归档、整理和保存。

  

  (二)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负责购房补贴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市、县区(经济区)各承担50%的原则,每年末对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当年发放的购房补贴进行结算,并拨付市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

  

  (三)县区(经济区)审计、纪检部门负责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七、相关责任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违规情节套取购房补贴的,经查实后,依法要求其赔付购房补贴资金,企业行为纳入不良信用档案,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领取购房补贴或先购房享受补贴后再退房等恶意套取购房补贴的,经查实后,追回购房补贴资金和银行同期基准利息,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政府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伙同他人骗取购房补贴的,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规定处理,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项工作接受全社会公开监督。如有情况反映,请按职责分工,致电各县区(经济区)相关部门处理。

  

  九、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