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19 浏览次数:433

盘政发〔2018〕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发〔2017〕25号)和《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8〕63号)、《中共盘锦市委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活做宽做好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盘委发〔2018〕21号)、《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活做宽做好民营经济的相关政策〉的通知》(盘委办发〔2018〕65号)精神,为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经市政府八届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以及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全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大会要求,聚焦破解制约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以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档升级为重点,着力推进政策创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快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业,全面提升民营经济总量、质量和效益,让民营企业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一、聚焦激发民营经济主体活力,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坚持厉行法治、政企互动、正向激励、典型示范、弘扬传承的原则,着力营造有利于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切实增强全市企业家的安全感、使命感、自豪感,充分调动广大企业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以企业家的活力带动释放民营经济发展潜力。

  

  (一)弘扬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精神。引导企业家树立崇高理想信念,以争做政治上有方向、发展上有本事、责任上有担当、文化上有内涵的“四有”企业家为目标,持续深化民营企业家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通过集中培训、宣讲报告、经验交流会、论坛、红色之旅等形式,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大民营经济领域普法力度,强化企业家自觉遵纪守法意识,广泛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引导企业家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开展以守法经营、诚信立企、依法治企为重点的法治教育培训。鼓励企业家保持艰苦奋斗精神风貌,积极引导企业家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激励企业家自强不息、勤俭节约,反对享乐主义,力戒奢靡之风,保持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弘扬企业家创新发展专注品质追求卓越的精神。激发企业家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依法保护企业家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将创新创业作为终身追求,增强创新自信。建立健全质量激励制度,强化企业家“以质取胜”的战略意识,鼓励企业家专注专长领域,加强企业质量管理,立志于“百年老店”持久经营与传承,把产品和服务做精做细,以工匠精神保证质量、效用和信誉。弘扬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敢于承担风险的精神,支持企业家参与盘锦乡村振兴产业园建设,敏锐捕捉市场机遇,争创一流企业、一流管理、一流产品、一流服务和一流企业文化。(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科技局、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弘扬企业家履行责任敢于担当服务社会的精神。引导民营企业家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的理念,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及其他社会慈善事业,积极投身“千企联千村”精准扶贫行动。鼓励企业家干事担当,引导企业家认识把握新时代的新要求,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积极投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促进盘锦改革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完善企业家参与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实施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家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盘锦“一带五基地”建设、“沿海经济带三年攻坚计划”等,引导民营企业家坚守实体经济发展,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水平。激发企业家致富思源的情怀,深度参与“引贤下乡”工程,加强与异地盘锦商会和境外盘锦商会联系交流,为异地盘商回乡发展搭建平台。(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四)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有关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释”,清理有违平等保护民营经济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规定。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利和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增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安全感。没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实施检查和罚款。依法惩治违规干涉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利用民营企业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在安全生产、环保等领域执行政策不得搞“一刀切”。(责任单位:市人大法制委、市公安局、市法院、市司法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五)加大对企业家队伍的引导帮扶教育力度。深入实施“优秀企业家培养”工程,搭建各类企业家互相学习交流平台,促进优势互补,把企业家队伍建设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人才建设总体规划,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家培训体系,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精准化的理论培训、政策培训、科技培训、管理培训、法规培训,引导帮助企业家拓展世界眼光、提高战略思维、增强创新精神、锻造优秀品行。遵循企业家成长规律,加强部门协作,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对企业家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将培养企业家队伍与实施重大战略同步谋划、同步推进,鼓励支持更多具有创新创业能力的人才脱颖而出,在实践中培养一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建立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制度和推送制度,运用实体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等线上线下载体,帮助企业精准把握政策导向,推动扶持政策精准落地。建立健全政府部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依托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政府部门共享小微企业数据,建立定期发布全市小微企业发展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制度,关注小微企业生存状态。完善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党建工作多种方式,努力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聚焦增强民营经济支撑作用,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我市重点产业发展

  

  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布局需要,持续加大政策鼓励扶持力度,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服务我市主导、替代、接续产业发展,不断扩大相关行业领域的优质项目供给规模,推动民营经济成为支撑我市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

  

  (六)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我市世界级石化及精细化工产业基地建设。围绕我市石化及精细化工产业实现基地化、大型化、一体化、集约化的发展目标,加快推进宝来化工轻烃综合利用、浩业化工120万吨/年芳烃等重点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将辽东湾石化产业基地纳入大连长兴岛石化产业基地拓展区,享受国家级石化基地政策,全面提升我市民营石化企业能力能级。(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七)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我市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特色装备制造基地建设。围绕海洋工程关键配套设备和系统设计制造、电子信息制造、石油天然气装备制造、铝制品及专用车制造四大产业集群建设,充分发挥现有产业基础和原材料优势,积极推进盘锦忠旺、陕汽金玺、派普钻具等重点企业的产业链条拓展延伸,助推我市民营特色装备制造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八)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我市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依托现有认养农业基础优势,大力推广互联网+认养、旅游+认养等农业生产新业态新模式。依托“盘锦大米”“盘锦碱地柿子”“盘锦河蟹”“盘锦河豚”“盘锦泥鳅”等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优势,加大重点龙头企业的培育引进力度,延长扩展从事农产品加工行业的民营企业产业链条,全面提高粮食、果蔬、海淡水产品等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提升产品附加值。(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九)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我市化工和能源装备技术创新与研发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域内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等技术优势,重点依托华锦集团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大连理工大学盘锦产业技术研究院、中科院大连化物所盘锦产业技术研究院和光合蟹业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加大与相关领域重点民营企业的合作力度,推动精细化工、特色装备制造和电子信息等产业实现技术突破。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排头兵企业,争创国家级高新区。(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我市东北亚石化和粮食等物流基地建设。围绕我市建成服务辽宁、辐射东北、面向东北亚地区的国际性航运枢纽门户发展目标,加快辽东湾临港物流产业园、沥青交割库和石化产品交易平台建设,完善石化及精细化工产业相关电商、仓储、转运、加工、金融等服务板块,建设集生产、供应、仓储、物流、金融为一体的世界级石化产品交易中心,推动域内重点民营企业参与盘蒙新通道、蒙古国出海通道、沈阳经济区城市群出海通道等建设,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国家发展大格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发展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十一)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瞄准世界前沿领域,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以推进实施百项核心技术攻关工程为牵引,以培育引进行业细分领域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一批具有区域特色、核心竞争力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依托兴隆台中央商务、东部文化产业、大洼专业市场等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大力培育体验消费、品质消费、绿色消费等新兴消费热点,加快发展文化旅游、餐饮娱乐、休闲购物、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等特色生活性服务业。围绕加速石化及精细化工、能源装备制造、粮食仓储物流及生态旅游等主导产业发展,培育聚集研发设计、第三方物流、融资租赁、信息技术、会展营销、节能环保服务等专业生产性服务业。(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聚焦扩宽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加快优化改善营商环境

  

  坚持想民营企业之所想,急民营企业之所急,大幅提升政府服务效能,降低创新创业门槛,着力打造透明高效、功能完善、温馨包容、互利共赢、诚信规范、公平公正的企业营商环境,加快破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十二)深入推行商事制度改革。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全面压缩一般性经营企业开办时限。优化审批流程,2019年6月底前,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50个工作日内。简化企业注销程序,破解企业“退出难”问题。推广“互联网+政务”“综合窗口”设置,2019年底前,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80%,市县各级100个高频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切实解决好“容缺审批不容缺”“并联审批仍串联”“多评合一仍多评”“帮办不帮、代办不办”以及不作为、不会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十三)加大放宽市场准入力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反对地方保护,完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依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水利、市政等公共事业投资运营,对民营企业投资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在土地使用、用水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给予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营商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税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国网盘锦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十四)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搭建军地需求对接平台,组织军民两用技术创新成果展示,支持、扶持民营资本参与军工企业改革,鼓励企业吸纳可转民用的军用先进技术,促进军民技术融合和转移转化,加快推进民营企业的“二次创新”,鼓励创办新的市场主体企业,创新军民融合发展经济市场化机制。精简审批事项,降低准入门槛,优化付款、退税、资质办理等流程,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军工科研院所、军工企业改制重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十五)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大力支持各种非公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吸引更多社会资本与国有资本共同发展,促进国有企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运行机制,推动民营资本与国有企业深度融合,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对民营资本不设准入门槛、不限持股比例、不限合作领域。搭建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协作配套平台,促进国有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协作共赢,实行一企一策,分类进行研究,分类提出措施,不搞“一刀切”。建立市场化推介机制,依托新闻媒体、产交所、政府网站等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国企项目投资、混合所有制改革等公开推介,坚持市场化手段,公开、提高知晓度、透明度,引入民营企业合资合作。(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营商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十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畅通政企沟通渠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让企业家干净创业、轻松干事,树立对企业家的正向激励导向,让企业家讲大局、知进退、有敬畏,有所为有所不为。各级党政机关干部要树立服务意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同企业家建立真诚互信、清白纯洁、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鼓励企业家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沟通交流,正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讲真话、谈实情、建诤言。将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列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重点项目,加大力度继续实行市、县两级领导包保责任制和“项目管家”制度,到2019年底,实现所有规上企业全部配备项目管家,“一对一”跟踪协调解决企业项目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加快诚信政府建设,弘扬契约精神,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事”,对政府拖欠工程款、未及时供地、优惠政策不兑现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将政府失信行为纳入政府诚信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支持商会协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商会协会在政府决策、第三方评估、招商引资、承接政府公共服务和参政议政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工商联、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十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各级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为中小微民营企业预留适当份额。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机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的民营企业,政府将积极协调企业和银行开展订单式动产融资质押贷款。支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开展保函业务取代招投标保证金,减少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民营企业流动资金占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市金融发展局、市人民银行、盘锦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四、聚焦促进民营经济降本减负,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坚持“减负”“解难”“放活”相结合,围绕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以降低要素成本为重点,优化提升政府服务供给质量,加快市场化的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切实打好降低企业税费、人工、用能、用地、物流等成本“组合拳”。

  

  (十八)合理降低民营企业税费负担。严格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深入研究进一步减轻税费政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充分运用现代手段,增进民营企业办税便利。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不得以评比、达标、表彰等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统一规范全市政府购买中介服务和中介服务评审事项,明确评审流程、办理时限,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承担。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行业规范标准,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随机抽查,规范执业行为。(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营商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十九)推进降低民营企业用工成本。停止征收建筑业临时用工统筹部分按照工程造价的1.5%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严格执行全省企业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和个人费率各为0.5%)的政策,政策执行期至2019年8月31日。对积极稳定就业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稳岗补贴,政策执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管理,费率为0.2%—2.85%(八档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在上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对用人单位在后两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费率进行重新确定。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社会保险费进行集中清缴。妥善审理与企业生存发展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导劳动者合法合理表达诉求,帮助民营企业降低用工成本。(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有效降低民营企业用能成本。加快扩大市场交易电量规模,新兴产业以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与发电企业交易,可不受电压等级和电量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自建电力设施。取消电力容量恢复使用检测费。大中型民营企业接电时长压减至80个工作日,小微民营企业接电时长压减至2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国网盘锦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一)推动降低民营企业用地成本。符合我市产业政策优先支持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加快解决企业不动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差额。(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二)积极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清理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严格执行规定标准,严禁违规加收其他费用。降低通关成本,到2020年底,单个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降低一半以上,综合通关成本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提高通关效率,进出口通关时间压缩50%。将民营企业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对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对一般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盘锦海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五、聚焦破解民营经济融资难题,着力加强民营企业金融服务

  

  深入推进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建设,积极拓宽民营企业信贷、债券、股权融资渠道,加快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健全完善杠杆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切实增强金融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效率和能力。

  

  (二十三)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坚持基金引商和基金招商并举,充分发挥引导基金拉动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通过引导基金吸引民营企业参与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引入专业基金管理团队,提供技术研发、产业链延伸等增值服务,促进域内民营企业提质升级。鼓励智能制造基金、红海滩基金、信息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主动对接具有发展潜力的优质项目,对优秀民营企业予以更多的基金支持。积极探索股权抵押、质押、商业担保等方式,对民营企业予以引导基金股权直接投资支持。允许县区(经济区)共同出资扶持子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重点民营企业。通过对接国家、省引导基金,联合各金融机构和基金公司,吸引各类资源。各县区(经济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市引导基金管理部门推介相关领域重点项目,动态更新备选项目库。加快推动各县区(经济区)规模以上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促进企业规范化发展。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鼓励各县区(经济区)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创业投资基金类债券等创新型债券。加大力度支持服务民营企业上市发展。对首次发行上市、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盘锦、新三板挂牌、科创板挂牌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予以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局、市国投集团、市人民银行、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力度。推动盘锦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实力。改革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考核机制,提高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在银行考核中的权重,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新增信贷资源重点投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研究制定金融机构奖励办法,优化信贷结构,加大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协调银行机构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好但暂时有困难的民营企业不断贷、不抽贷。督促金融机构减免服务收费、优化服务流程、差异化制定贷款利率,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服务民营企业的能力。开展“银政保”合作,保险机构通过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手段,使“银政保”三方在可预期的范围内有效控制风险。推进“银税合作”“银商互动”。推广“税融通”“助保贷”等服务模式,鼓励银行在信用贷款、增加抵押品比率、增加信贷期限等方面对“中小微企业信用培育池”企业进行支持。实施“银关保”新型关税担保模式,降低出口企业资金占用成本。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工作,对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的企业,市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最高补贴50万元。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轻资产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支持,缓解科技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人民银行、盘锦银监分局、盘锦海关,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五)加强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市金控集团扩大业务范围,积极打造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业务板块。加快各县区(经济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依托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在全市范围筛选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和担保项目,构建覆盖全市的担保体系,争取国家、省融资担保资金支持。持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市再担保风险补偿,重点支持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项目。鼓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会同银行机构加强银担合作,为科技创新、创业就业、新兴产业、军民融合、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等领域的小微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局、盘锦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六)努力化解流动性风险。深入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商业银行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帮助小微企业供应商开展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安排专项转贷扶持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周转,降低企业转贷成本,金融监管机构要予以指导和支持。着力化解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长期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实施联合惩戒。建立风险排查、提示、协助处置的工作体系,开展风险排查。扎实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严格清理整顿P2P网络借贷等活动,加强对网贷机构的监督管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盘锦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七)优化金融环境。搭建“银政企”对接交流平台,促进融资供需信息对称。大力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形成多元化金融体系,搭建产融供需对接平台,推动设立政府综合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整合企业税收、工商、社保、水电费等信息,采取市场化方式为金融机构提供大数据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为民营企业提供支持。加快金融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速度,提高金融案件的执结率,维护金融合法债权。密切关注金融舆情动态,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创造良好舆论氛围,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网信办、市智慧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市人民银行、盘锦银监分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六、聚焦增强民营经济发展动能,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持续加大创新创业支持力度,不断推进“产校地企融”合作,加快提升我市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力、品牌影响力、人才吸引力和市场拓展力。

  

  (二十八)推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围绕我市重点产业,积极引进优势科研院所,与民营企业共建研究院(研究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对新获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予以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予以20万元奖励。支持民营骨干企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组织实施一批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突破一批关键技术。探索“一条龙”式协同创新平台、院企对接平台、校企合作平台、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共享平台,为民营企业参与全市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创新券购买创新服务,降低民营企业创新成本。支持中小企业通过上云实现创新转型,深入实施中小企业上云专项行动。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对企业承担的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的重大科技项目,以后补助形式,按照项目研发投入的40%予以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于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入股、产学研合作(技术开发)形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项目研发投入的40%且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合同实际支付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二十九)支持民营企业品牌创建。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积极申请专利、注册商标。严格落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创新权益。对新获“中国质量奖”“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企业予以奖励。推动行业龙头企业和大企业主导搭建特色平台,建立开放共享平台为中小企业服务,促进产业链大中小企业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利用引导基金助推民营经济发展。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的民营企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发展局、市工商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十)构建民营企业人才服务机制。完善民营企业人才评价激励制度,推进民营经济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民营企业引进的人才享受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同等政策。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民营企业间双向流动。支持民营企业与各类大专院校开展“双元制”人才培养。开展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推进民营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示范工作。对创新型小微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专业人才需要培训的,所需培训费用按培训机构隶属关系,予以一定补贴。进一步精简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社保缴费、档案保管、出入境管理等环节的审批手续,创造方便快捷的人才管理环境。积极推荐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国家和省科研项目经费资助,参与百千万人才工程、突出贡献专家等评选。(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营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十一)助推民营企业开拓市场。对外贸企业参加境外专业性展会所发生的特装费用,按照不超过60%的标准予以补助,每户企业年度内最多补助10万元。对防水材料和石油装备制造企业按照不超过80%的标准予以补助,每户企业年度内最多补助20万元。对外贸企业参加境外专业性展会(不含省重点展会)所发生的参展人员费用(往返机票费用、住宿费用等)予以补助,标准为每次展会不超过2人、每人不超过1万元,每户企业年度内最多补助10万元。对外贸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注册境外商标、申请境外专利、开展相关认证等),按照不超过90%的比例予以补助(已经享受中央和省财政补助部分不再重复补助),每户企业年度内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建厂新设项目,中方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对项目前期费用予以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10万元。对防水材料和石油装备制造企业补助金额上浮至15万元。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补助期内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在省补助的基础上,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70%的标准予以补助,每户企业补助期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鼓励服务贸易企业以海外设点、海外投资、项目合作等方式拓展海外市场,对服务贸易企业在海外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予以每个办事处或分支机构一次性开办费10万元的资金支持(不超过办事处首期总投入或分支机构注册资本的50%),年度内每家企业获得的开办费支持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审批流程,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效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工商联、盘锦海关,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七、聚焦扩大民营经济总量规模,全力抓好“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任务落实

  

  每年通过培育500户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改造提升不少于30户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引导促进5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升级为超亿元“小巨人”企业,加快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良好格局。

  

  (三十二)积极开展“个转企”培育行动。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对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对达到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标准50%的个体工商户、对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引导转企。依托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特色小微企业展示平台”,公示符合条件的转型升级企业相关信息,助力拓宽市场营销渠道。以推行小微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集群注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等为契机,引导组织相关产业个体工商户促进转型升级。设立“个转企”绿色通道,实现全流程跟踪、协调、督办,并组织开展跟踪回访服务活动,确定的跟踪回访对象应不低于年度专项目标任务的5%。(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十三)扎实推进“小升规”培育行动。基于“小升规”企业库年度目标,设立目标数2—3倍数量的“小升规”企业培育数据库。重点培育对象以现有年主营业务收入500至2000万元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近三年退出统计调查单位库但有望重返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建并有望达产升规企业为主,并逐年滚动。加强全市工业建设项目管理,实行月调度制度,全面掌握新建、续建、规划和招商引资项目相关信息,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推动项目早日开工达产。支持民营企业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网络化等先进适用技术以及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增加工业经济发展新动能。鼓励民营企业争取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等支持政策,促进企业加快改造升级。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群体与大企业协同创新、融合发展。2019年重点推进盘锦高新区建设,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特色载体。(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十四)稳步推进“规升巨”培育行动。以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为培育对象,按照石化及精细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发展方向,建立达亿元“小巨人”企业培育库,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为优良客户,逐步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每年对在社会贡献、市场竞争力、创新能力和社会公益等方面作出贡献的民营企业予以表彰。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予以10万元奖励。大力发展战略新兴产业,显著提高其在规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中的比重。积极推进高质量发展项目、智能制造及智能服务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培育智能工厂。持续发展石化及精细化工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特色产业,不断增强优势。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创建绿色工厂,不断提高能效水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发展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八、聚焦完善民营经济政策保障,构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长效机制

  

  (三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建立全市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形成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各县区(经济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地区、部门实际,制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制定实施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建立民营经济发展量化评价指标体系,结合绩效考核和专项督查,落实各有关部门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考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十六)强化政策保障。各县区(经济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沟通衔接,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各项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落细。市财政在充分发挥现有政策基础上,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专项资金投入,通过对民营企业奖励、增加担保补偿资金、对增加民营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奖励、发挥引导基金作用等方式,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各县区(经济区)也要结合实际,同步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力度。持续开展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清理、金融助力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培育和提升、优化民间投资环境、民间投资政策措施落实效果第三方评估等工作。对民营企业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实行台账管理,各部门限时反馈,办结销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营商局、市金融发展局、市发改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三十七)营造浓厚氛围。营造浓厚氛围。各县区(经济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站、微信等媒体和平台,做好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最大程度发挥舆论宣传的引导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大对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宣传、表彰力度,组织开展民企走进广播直播间活动,在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青年“五四”奖章评选中提高民营企业家比例。发挥优秀民营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鼓励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兼职。全面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诚信示范的优秀民营企业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团市委、市人社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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