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盘政办发〔2019〕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八届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通过,现将《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本级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资金,执行中预算调整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资金管理坚持公开透明、职责清晰、讲求绩效、规范程序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要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要求,牢固树立长期过紧日子的思想,处处精打细算,事事厉行节约,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用。
第五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审计等部门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年初预算资金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具体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审核、汇总市直各部门预算草案。根据《预算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市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策,确定年初预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重点,按照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向市直各部门下达编制年度预算的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
第七条 市直各部门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本部门依法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存量资产情况,按市财政局下达的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具体政策和相关指标,编制本部门预算,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本年度收支预测等,结合市直部门编制的部门预算,编制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同时编制与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相衔接的市本级收支预算草案,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九条 市本级收支预算草案和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本级预算之日起20日内,批复市直各部门预算;市直各部门在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对年初预算安排补助下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下达。
第十二条 对市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上级转移支付配套资金,以及由于项目申报、评审等原因未能在年初批复到部门的代编预算资金,在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下达。其中重点项目和重大专项资金,包括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科技、教育、农业、社会保障等,报请主管市领导审定,必要时报请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代编预算资金原则上要于6月30日前分配下达,超过9月30日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市财政局全部收回总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下达预拨指标,年末或下一年度清算。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直各部门要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要求,严禁超预算和无预算安排支出。市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初批复的预算,按照批复的用途使用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向、调整支出用途,不得随意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要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办理,其中涉及重大调整事项的,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作为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履行项目实施监督职责,从项目立项、申报、遴选、审核、论证、审批、实施、验收、督查、评估等方面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对项目实施进度实行动态监控,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提高工作效率,加快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达到资金使用绩效目标。
第三章 预算调整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年初预算一经批复,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部门支出预算,特别是“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增加预算支出的,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先安排支出,再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追加支出预算。其他确因不可预见的特殊原因,如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等,均属于预算调整范围,需报市政府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中追加支出预算要严格按以下程序执行:
市财政局为追加支出预算的主办部门。市直各部门向市财政局报送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的追加支出预算申请,提供与追加预算有关的资料,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追加预算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的追加支出事项,原则上每年集中两次由市财政局汇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统一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市委常委会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明确决定,并以会议纪要等形式确定的追加支出事项,市财政局可以按确定的支出数额,直接汇总到预算调整方案中。
第十七条 市直各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制定事业发展政策以及向上级提出政策建议等,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应事前书面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再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预备费的使用,按《预算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市财政局提出使用方案报市长审批,或由市长直接审批。
第四章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市直各部门要及时了解上级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安排情况,以及对地方的补助政策,认真做好相关基础工作,积极向上级对口部门汇报,争取上级更多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各部门按规定及时分解到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预算执行中上级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各部门按规定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30日内分解下达。
第二十一条 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前,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将分配方案报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盘锦市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