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补充意见

发布时间:2019-07-12 浏览次数:575

盘政发〔20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8〕43号)和《盘锦市关于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健全政策体系、优化产业布局,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以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和乡镇经济,现就我市支持“飞地经济”发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支持方向


  (一)本意见中“飞地经济”是指打破区划限制,以目前已经批准的位于各县区、辽东湾新区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为主要载体,在园区内划分部分区域,通过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成等合作机制,把招商引资过程中因功能区位不同、资源环境制约、规划或产业配套限制等原因不宜在本区域(即飞出地)实施的项目到承接区域(即飞入地)落户建设的经济合作模式。


  (二)支持各县区、辽东湾新区依托现有园区共建“飞地经济”园区,促进域内项目转移,完善产业链条,做强做大优势产业;支持各县区、辽东湾新区通过辽宁沿海经济带协同发展、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与江苏无锡对口合作等方式,与市外、省外合作共建“飞地经济”园区,承接资本和产业转移,吸引和培育优质总部企业落户;支持各县区、辽东湾新区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与境外合作共建“飞地经济”园区,开展国际资本、产业、项目等合作。支持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孵化基地作为全市“飞地经济”的重要载体,为全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供孵化服务。支持辽东湾新区以园区改革契机,把划归大洼区管理的三个街道的资产、土地等经济管理职责继续由大洼区委托辽东湾新区以“飞地”方式代管,建立健全辽东湾新区与大洼区发展“飞地经济”工作合作机制。


  (三)“飞地经济”园区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鼓励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数字经济等新动能培育项目,严格限制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二、飞地经济园区的设立


  (一)辽东湾新区飞地园区。


  辽东湾新区飞地产业园采取“一园四区”的模式,主要包括石化及精细化工产业片区、装备制造产业片区、临港物流产业片区、高新技术产业片区。


  飞地经济园区四至范围:


  1.石化及精细化工产业片区:该片区共由两个区域组成,总面积1740亩。其中,区域一东至闾山路,南临滨海大道,西至长春路,北临合力街;区域二东至华锦东路,南临合力街,西至华锦路,北临麦积街。


  产业发展方向:工程塑料及其复合塑料、高性能树脂、合成橡胶及特种橡胶、高性能改性材料等化工新材料产业;高吸水性树脂、碳纤维、电子化学品和其他医用高分子材料等高附加值精细化工材料;发展发泡剂、塑料助剂等环保型助剂产品。


  2.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片区:该片区东至中华路,南临合力街,西至华锦路,北临秦岭街,占地面积3040亩。


  产业发展方向:铝合金新材料产业、高端石化装备、新能源、智能装备及环保设备等先进制造业。


  3.临港物流产业片区:该片区东至疏港铁路,南临嵩山路,西至麦积街,北临长白街,占地面积2940亩。


  产业发展方向:粮油深加工、饲料加工及储运等产业。


  4.高新技术产业片区:该片区共由两个区域组成,总面积2250亩。其中,区域一东至柴河路,南临修业路,西至大工路,北临黄河街;区域二东至修业路,南临直方街,西至庆誉路,北临元泰街。


  产业发展方向:电子信息、互联网+、AI制造、高科技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


  面积:6.65平方公里。


  (二)辽宁北方新材料经济开发区飞地园区。


  飞地经济园区四至范围:东至盘锦市环城西路北段,南至双绕河,西至太平镇拥军村,北至京沈高速。


  面积:6.34平方公里。


  产业发展方向:石化、精细化工、生物科技、装备制造。


  (三)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飞地园区。


  盘锦精细化工产业开发区采取“一园两区”的模式,主要包括石化及精细化工产业片区、高端制造及新型材料产业片区。


  飞地经济园区四至范围:


  1.石化及精细化工产业片区:该片区四至为东至华锦集团、中华路,南至北三街、北四街、益工街,西至太平河,北至北一街、双绕河。


  2.高端制造及新型材料产业片区:该片区四至为东至银河路,南至红旗大街,西至辽宁麦迪森化工有限公司、工五路,北至园区街。


  面积:1.8平方公里。


  产业发展方向:有机化工原料和化工新材料、催化剂、医药中间体、电子和新能源化学品等高端精细化学品。


  (四)盘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飞地园区。


  飞地经济园区四至范围:


  1.高端能源装备制造及高新技术产业片区:东至油英路及中华路,南至兴隆台街,西至裴家路,北至公园街。


  2.石油加工及润滑油生产片区:东至大伙房输水管线,南至纬四路,西至环城东路,北至兴油街。


  面积:5.65平方公里。


  产业发展方向:主要包括高端能源装备制造及高新技术产业、石油加工及润滑油生产。


  (五)盘锦临港经济开发区飞地园区。


  飞地经济园区四至范围:东至泰山路,南至库二线,西至瑞丽路,北至天山街。


  面积:2.85平方公里。


  产业发展方向:新能源装备、先进制造业。


  三、合作与分享机制


  (一)跨省“飞地经济”合作项目,双方按照5:5比例进行利益分享;对重大项目可由市“飞地经济”发展小分队研究提出政策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与飞出地政府签订合作协议。(责任单位:市“飞地经济”发展小分队)


  (二)除跨省“飞地经济”合作项目外,在本县区区域内转移落地的飞地项目,在本市域内县区、辽东湾新区转移落地的飞地项目,以及承接省内市外“飞地经济”合作重大项目,按省统一要求,建立飞入地与飞出地财税分成、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分享期为10年。全部税收收入,包括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缴纳的税款,由飞入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对新上产业项目达产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5:5比例分享;对既有企业搬迁项目投产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前5年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6:4比例分享,后5年按4:6比例分享。重大项目双方可协商确定分享比例。特别是,由生态保护红线涉及的大洼区平安镇、赵圈河镇,盘山县羊圈子镇、沙岭镇、东郭镇,兴隆台区兴海街道,将招商引进项目、既有企业搬迁项目入驻“飞地园区”,经双方协商,在利益分享期上可适度延长,在税收分享比例上可适度提高,对生态保护红线涉及的乡镇街道形成新的“生态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三)对在本县区区域内转移落地的飞地项目以及在本市域内县区、辽东湾新区转移落地的飞地项目,由各县区、辽东湾新区、“飞地园区”自行协商签订合作协议,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对承接省内市外“飞地经济”合作项目,原则上总投资10亿元以下项目由飞入地与飞出地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间签订合作协议,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备,经市政府审定后实施(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总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可由市“飞地经济”发展小分队提出政策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与飞出地市级政府间研究确定项目合作与分享政策,并签订合作协议。(责任单位:市“飞地经济”发展小分队)


  四、鼓励与支持政策


  (一)对于从我市飞出落户省内其他市的项目,市财政局要积极争取省财政从我市飞出项目在利益分享期内形成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的50%返还我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坚持让利于县区、辽东湾新区。明确市财政局从各县区、辽东湾新区“飞地经济”在利益分享期内项目形成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等收入的50%返还原县区、辽东湾新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县区、辽东湾新区财政部门坚持让利于乡镇街道。明确乡镇、街道招商引资企业入驻乡镇街道外符合要求的“飞地经济”园区,按照“飞地经济”税收管理,在利益分享期内实现的县以下财政收入原则上全部留给乡镇街道。(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四)统计指标共享。相关统计指标实行属地化统计,由飞入地政府统计部门负责统计,在利益分享期内全额计入飞入地,同时,按利益分享比例以标注形式计入飞出地,供考核时使用。(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


  (五)要积极争取省政府安排的省本级交通专项投资,用于我市“飞地经济”园区与路网连接道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六)要积极争取省政府“飞地经济”园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我市“飞地经济”园区招商引资新落地的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国家级创新平台、园区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国家东北振兴新动能培育、创新链整合、老工业基地搬迁改造等各类中央预算内投资及财政资金,用于“飞地经济”园区项目。要积极争取省财政“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经考核认定“飞地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市予以奖助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七)要积极争取省政府整合涉农资金用于“飞地经济”园区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建设特色农产品原料供应基地、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的政策支持。对落户到“飞地经济”园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所需农机具按照国家和省农机购置有关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八)要积极争取利用填海存量用于“飞地经济”发展用海项目需求。对“飞地经济”园区项目用地,在当地计划指标不足的情况下,积极争取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年度计划指标予以保障。要积极争取扩大我市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额度,收储“飞地经济”园区低效用地,促进盘活存量土地资源。要积极为“飞地经济”园区用地开展勘测定界、征地补偿安置等前期准备工作开启绿色通道,采取容缺受理方式对申请用地材料进行审查,在最短时间内完成用地审批程序,保障园区用地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九)要对“飞地经济”园区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实施联动管理,简化规划环评中已包含项目的环评文件内容和审批流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十)要积极争取省政府对在“飞地经济”园区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创新实践基地等的企事业单位、研发机构所予以的10—15万元经费资助,以及新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所予以的每人10万元生活补贴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一)对企业迁入“飞地经济”园区,允许保留包括行政区划在内的原企业名称不变。(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二)强化企业服务。按照“一个项目、一家企业、一名领导、一支队伍”的要求,全面推进项目管家机制,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项目全部配备项目管家,从项目前期工作到开工、建设、竣工、投产运行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以及企业生产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市营商局、市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心)


  附件:盘锦市“飞地经济”园区考核奖励办法




  盘锦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盘锦市“飞地经济”园区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条件


  纳入考核范围的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立“飞地经济”园区,明确园区名称、范围、面积等信息,统一上报并纳入省“飞地经济”政策支持和考评奖励范围。


  (二)落实“飞地经济”园区土地指标,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三)制定合理的“飞地经济”园区财税利益分配机制。


  二、考核办法


  市政府督考办要加强“飞地经济”考核评价工作,将“飞地经济”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进行单项考核。2019年,各县区、辽东湾新区分别至少完成5个“飞地”项目签约入驻,对“飞地”项目实现当年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的予以考核加分。


  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飞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经考核认定“飞地经济”发展成效显著的县区(经济区)予以奖励。


  考核内容包括各县区、辽东湾新区“飞地经济”园区当年新增税收、单位面积税收额、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4项指标。对园区按照上述指标分别排序,各项指标前三名纳入奖励计算范围。


  (一)当年新增税收、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资金分配系数均为0.25),以每个园区当年该项指标占三个园区总和的比重测算得出园区该项指标应得奖金额。


  (二)单位面积税收额(资金分配系数为0.25),以每个园区当年该项指标进行排序,对排名前3名的园区打分,第一名得3分,依此递减1分,以每个园区得分占3个园区总分的比重测算得出园区该项指标应得奖金额。


  三、奖励办法


  (一)根据各园区按上述4项指标测算应得资金额,汇总得出各园区“以奖代补”奖励资金总额。


  (二)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飞地经济”园区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精准招商引资、推动产业集聚发展、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等,以及对在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