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27 浏览次数:497

盘政办发〔2019〕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5号)精神,开展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按照“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长效治理”原则,通过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开展专项治理,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做好未规划幼儿园配建工作


  1.对已建成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县区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梳理应建而未建小区清单,并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并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


  2.对正在建设的小区达到配建标准未规划幼儿园的,通过责任倒查,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达到配建幼儿园标准。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要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对达不到规划条件(3000户)规模的,县区政府要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具体由自然资源、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监督整改。(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二)做好已规划幼儿园配建工作


  1.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居住区实际需要的,县区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由县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抓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和移交等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2.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的,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三)做好幼儿园移交工作


  小区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但未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的,或开发企业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办理所占土地和校舍的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对闲置不用的,限期交付当地教育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并办理移交手续。(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


  (四)做好幼儿园办园工作


  对未依规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教育部门要按规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接受政府限价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低于50%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办成公办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各县区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方面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各县区要针对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对数据进行研究论证、核实,最终确认摸底数据,作为全面整改的基础依据,市直部门负责指导开展有关工作。


  完成时限:2019年6月20日。


  (二)整改落实。各县区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原则,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


  完成时限:


  1.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2019年6月30日;


  2.需要回收、购置的:2019年9月30日;


  3.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2019年12月31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三)检查验收。对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过程各个环节进行检查,实时公布工作进展情况。对完成治理工作的进行验收,并对检查验收材料进行归档。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31日。


  四、责任分工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工作具体主管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专项督查等任务落到实处。


  教育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工作,提出小区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


  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设计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财政部门要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中的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要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县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快办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盘锦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作为部门间工作协调机构,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副秘书长任组长,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机构编制、民政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协调机构,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工作开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加强部门协作。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举办等环节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主管部门及配合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检查验收等任务落到实处。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有关事宜,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快办理。


  (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介,及时宣传报道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工作落实的好做法、好机制,切实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引导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治理工作,形成真抓实干、全员参与、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查指导。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督导,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重点抽查。同时,各县区要积极借鉴有益经验,及时总结本地区治理情况,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措施,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附件:盘锦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盘锦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利民(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宋全明(市教育局局长)


  成员:吴笑翔(市委编办副主任)、张有(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宋庆乔(市教育局副局长)、刘宁(市民政局副局长)、王立群(市财政局调研员)、吴东平(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徐世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孟超(盘山县常务副县长)、盖世功(双台子区副区长)、肖焰(兴隆台区副区长)、李猛(大洼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日常工作,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策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