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农房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0 浏览次数:214

盘政办〔2019〕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开展农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可公开)


关于开展农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推进我市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的基本原则,通过推进农村住房建设试点,加快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制,全面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规划设计管控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切实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安全和民生保障。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有序建设的原则。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自觉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进行,既要依法依规保护村民建房的合法权益,又要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2.坚持规划引领、科学布局的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建房,从乡村实际出发,合理规划村庄布局,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安排村民居住区、休闲活动区、生产工作区及公共基础设施分布,统筹推动实现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产业发展、社会治理的“六个一体化”。要避免照搬城市规划理念。


  3.坚持传承创新、彰显特色的原则。要延续自然的村落肌理,保持乡村的传统风貌,立足尊重历史文化基底,对现有建筑进行改造性的设计,保留和挖掘乡村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要彰显鲜明的地域特色,各村建筑要形成既个性鲜明又整体协调的地域特色风格,具有独特个性与魅力。要融合先进的现代元素,充分考虑农村现代化生产生活需要,实现历史传承与现代发展的有机统一,使新农村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幸福家园。


  4.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的原则。各级政府要通过规划引领、政策扶持,加强对农房建设的服务,引导村民依法依规有序实施农房建设。要坚持村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充分尊重村民意愿,维护村民合法权益,调动村民参与农房建设试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任务目标


  到2020年,各县区试点乡镇(街道办事处)建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农房,农房规划审批、建设标准、设计服务、工匠培训等建设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房建设管理经验。到2022年,各县区多数乡镇(街道办事处)建成示范农房,农房建设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到2035年,全市农房建设普遍有管理,农民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大幅提升,农民基本住上适应新的生活方式的宜居型农房。


  二、加快建立完善村庄土地规划管理机制


  (一)全面加强规划管理。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强化村庄规划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加快实现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全覆盖,并积极推进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根据村庄现状条件和发展需求,科学编制不同类型村庄的建设规划,确定村庄规划范围和扩建规模,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村民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实施农房建设,严禁违反规划开展农房建设。对于分散零星建设改造的,老房原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必须在村庄规划安排的宅基地实施。


  (二)规范农房申报服务。市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农村住房建设特点,提出农房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服务办法;要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为村民提供技术服务。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宅基地退出等管理机制,合理使用农村土地,引导村民集约节约用地,尽可能利用空闲地、荒地建房,严禁占用耕地建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规范程序指导村民开展农房建设工作,为村民申报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提供科学有效服务。


  三、加大农房勘察设计服务力度


  (一)提供勘察设计技术支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完善农房勘察设计标准和规范,制定农房设计指南。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编制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做好农房设计通用图集的更新、完善和推广工作,免费提供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及落地过程中进行适当修改等服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与勘察设计单位的深度合作,推动设计单位对农房规划建设进行全过程跟踪服务,为村民免费提供勘察资料。鼓励农房建设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有执业资格的个人(以下统称设计人)进行设计。农房设计要坚持政府、专家、农民“共同缔造”的农房建设理念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原则,遵循安全、经济、实用、美观的要求,科学配置功能空间,探索形成具有盘锦地域特色的民居范式。同时,农房设计中要大力推广应用绿色节能新技术和装配式建筑等现代建造方式,形成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村庄、示范项目,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全市农房设计和建设水平。


  (二)开展勘察设计技术服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农房勘察设计技术服务工作方案,采取成立农房勘察设计技术服务组织、建立乡村勘察设计师队伍等方式,为村民提供专门的技术服务。鼓励和引导勘查设计、审图等技术单位,开展农房建设咨询业务。同时,要组织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专业力量深入农村,巡回指导,全面提供农房勘察设计技术支持。


  四、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一)全面加强农房施工管理。农房建设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建设施工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以下统称为承建人)施工。农房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建房人)应与承建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承建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施工操作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鼓励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和工程保险,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农房建设必须使用合格建筑材料,鼓励使用绿色建筑材料。建房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对农房建设进行监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细则,开展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指导;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对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组织开展对乡镇、村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对农房建设定期开展巡查监督,主动落实农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各村要建立村级农房建设协管员制度,吸收下乡服务的专家和大学生村官兼职农房建设协管员,参与农房建设监督管理,并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方式,推动农房建设管理各项规定的落实。


  (二)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联合大专院校、学术团体,制定农房质量安全技术手册、建筑工匠教材等,探索建立建筑工匠培训基地。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农村个体建筑工匠进行技能培训,加强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工程施工人员能力素质和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形成相对稳定的建筑工匠队伍;要指导成立农村建筑工匠自律协会,建立农村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健全农村建筑工匠责任主体信用档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鼓励有实力、信誉佳的建筑施工队伍参与农房建设试点工作,确保农房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农村住房建设水平。


  (三)全面加强农房验收管理。农房建设竣工后,建房人应组织承建人、设计人到现场验收,有施工监理的,监理人员也应到场。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房竣工验收的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村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要协助建房人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要形成建房质量情况的书面意见。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出具农房建设工程质量技术指导报告。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人持相关审批资料,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相关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逐步建立完善建房资料、质量验收情况意见、工程质量技术指导报告等农房建设管理档案,形成电子档案数据库。


  五、严格落实农房建设管理责任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普及农房建设基本安全知识,提高农民建房质量安全意识,建设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房屋。要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督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法定管理职责,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边界,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监管真空等问题。要科学协调整合各部门资源,实行联合受理、联合踏勘、联合审批、联合监管、联合验收,形成管理合力。


  (二)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市、县区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将农房建设管理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各司其职,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对农房用地选址、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工作的指导。要加大对农村建材市场的检查和监管力度,对钢材、水泥等主要建材进行抽检,有条件的地区要为建房村民提供建材质量检测和咨询服务。


  (三)落实建设主体责任。建房人对农房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六、加强组织协调和保障


  (一)加强组织保障。市政府负责对全市农房建设试点工作的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和推进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全市农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市财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配套政策支持,共同做好全市农房建设试点的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农房建设试点工作作为改善农民居住环境、促进村容村貌提升的民生工程,加大工作推进落实力度,并结合实际制定农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农房建设试点工作,结合实际,在财政经费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对积极推进农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村及建设试点农房的农民,可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减轻试点村和农民的经济负担。


  (三)加强法制保障。深入贯彻落实并广泛宣传农房建设在规划、用地、质量安全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制定实施农房建设管理办法,推动实现全市农房建设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加强对农民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并切实整治到位,确保农房建设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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