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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盘锦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25 浏览次数:81

  一、起草背景
  为持续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77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5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同时废止)。为维护法制统一,市生态环境局代起草了《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盘锦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代拟稿)》。


  二、起草过程
  (一)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
  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77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50号)等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为废止《盘锦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试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起草及征求各方意见情况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盘锦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代拟稿)》起草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积极筹划、严密组织,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及市司法局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

  解读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常洁
  解读电话:0427-2807298


  原文:《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盘锦市河流断面水质污染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盘政办发〔2024〕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