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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6-26 浏览次数:520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提高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和《盘锦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是落实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24〕18号)要求。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市其他困难群体一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后,起草了《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提标通知》)。

  二、《提标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提标幅度

  1.低保标准。低保标准由792元/人月提高到800元/人月。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1.8倍低保标准执行,为1440元/人月。

  3.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3倍低保标准执行,为2400元/人月;散居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2.5倍低保标准执行,为2000元/人月。

  4.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一至四档分别为713元/人月、668元/人月、618元/人月、571元/人月。

  (二)关于执行时间

  新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对新申请的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对已经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保障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关于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县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市财政根据各县区财力、保障任务、资金使用效率、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予以补助,重点向财力比较弱、保障任务比较重、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预算执行比较好的县区倾斜。

  (四)关于工作要求

  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地方筹集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解读单位:盘锦市民政局

  解读人:石碧珏

  解读电话:23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