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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7 浏览次数:522

  盘锦市财政局代市政府草拟了《盘锦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现就有关制定情况做以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23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19号)精神,为推进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进程,规范市与县区责任分担方式,市财政局在认真学习研究省相关文件精神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改革方案(初稿)》,经征求各县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了本《改革方案》。
  二、主要内容
  《改革方案》包括五方面内容:
  第一方面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一是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基层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省和市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省以上与市、县区财政按6:2:2比例分担。二是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市与县区按相关具体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第二方面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由县区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各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第三方面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由县区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第四方面文化交流方面。由市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由各县区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由各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第五方面能力建设方面。按照隶属关系,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的事项,由市承担支出责任;确认为县级财政事权的事项,由各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职责权限和内容的合法性依据
  《改革方案》主要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所有内容均在职责权限范围内。
  解读单位:市财政局   解读人:吉莹

  原文:盘政办发〔2023〕2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盘锦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