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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27 浏览次数:410

  盘锦市财政局代市政府草拟了《盘锦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现就有关制定情况做以下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经财政、生态环境、发改、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城乡建设、工信、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盘锦市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

  二、主要内容

  《改革方案》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配套措施和实施时间等四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当加强市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盘锦、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第二部分主要内容。

在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和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领域其他事项五个方面市与区县的财政事权。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市的生态环境事务和应由市本级规划、统筹的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将市统一安排各级政府共同落实的事项、跨区域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将区县域范围内一般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承担支出责任,市可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给予一定支持。

 第三部分配套措施。

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和协同推进改革三方面提出要求。

第四部分实施时间。

《改革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职责权限和内容的合法性依据

《改革方案》主要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所有内容均在职责权限范围内。

解读单位:市财政局     解读人:王舸帆

原文:盘政办发〔2023〕18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