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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18 浏览次数:652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定《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2018年以来,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出台一系列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方面的有关意见,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进行了明确,且省政府2021年印发了《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政令畅通,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有必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对市政府办公室2017126日印发的《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全面修订,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过程及依据

为了科学制定《管理办法》,市司法局从完善机制入手,抓住重点,充分发挥规范性文件的关键作用,于2023323日开始向各县(区)政府、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送征求意见函,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截至47日,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均未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省政府令第338号)和《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49)等。

三、主要内容

原《办法》的25条内容在不同程度上均存在与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形,《管理办法》对原《办法》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和补充,在逐条修改的基础上,增加了7条,共计32条。增加内容主要包括原《办法》中未予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核机构、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备案程序及清理等内容,同时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管理办法》分别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起草、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备案、清理及监督管理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一是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二是规定了合法性审核的主体、时限、内容和程序。三是明确规范性文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市、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四是明确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五是严格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关于备案的要求。六规定了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七是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统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

  原文:盘政办发〔2023〕7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