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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实施方案》(盘政发〔2018〕11号)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8-08-02 浏览次数:26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的有关要求,有效解决我市企业存在的产业规模小、工艺落后、环保设施不足、污染物超标排放及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等突出问题,有效提高城乡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改善城乡环境质量,确保我市环境质量改善,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

  国家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会议上指出,“散乱污”问题的整治既是“蓝天保卫战”的需要,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更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散乱污”企业具有分布散、工艺差、污染重、隐蔽深等特点,主要分布在城乡接合部、行政区域边界等环境复杂区域和农村地区等监管盲区,环境影响很大。以违规电镀作坊为例,由于合法合规处理电镀废水并持续达标排放,需支出较高成本,为争取更大利润空间,一些电镀作坊不配置相关污染治理措施,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生产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对周围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危害。

  一、“散乱污”的定义和主要涉及行业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企业。散:选址布局不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等已发布生效的各类规划的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乱: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土地审批手续、安全评价审批手续、发改委核准备案手续等相关审批手续的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产生污染物对环境带来明显影响和危害,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非法排放的企业。

  “散乱污”行业企业主要涉及石油、化工、电镀、铸造、轧钢、废塑料加工、塑管、木材石材加工、五金加工、制鞋、标识标牌、汽车维修、化工仓储、涂料、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家具、涂装、彩钢板、废品回收、畜禽养殖等行业。

  二、“散乱污”企业如何界定?

  “散乱污”企业是指那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散为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为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三、“散乱污”企业有哪些特征?

  “散乱污”企业往往规模比较小,工艺条件差,分布散乱、隐蔽,超标排放严重,缺少监管等特点,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危害居民身体健康。多数“散乱污”企业是家庭作坊式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生产制作工艺简单,没有任何环保设施,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散乱污”企业多分布于农村与城乡结合部,位置较为隐蔽,不容易被检查机关发现。由于生产成本低,规模小,即使被查处后,在短时间内也极易出现反弹。多为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违法建设、违规经营企业,超标排放产生的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大气或者河流中,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四、“散乱污”企业有什么危害?

  1、“散乱污”企业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散乱污”企业大多规模小,技术设备落后,生产管理粗放,其发展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虽然数量很多,但是发展水平不高,属于粗放型发展,贡献不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这些企业之所以能够生存下来,主要靠的是生产成本低,而生产成本低是因为其没有或少有环保投入,环境成本没有计入生产成本中,这种竞争是不公平的,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对地方而言,为“散乱污”企业“开绿灯”,也许能够获得一时的经济利益,但是,在环境治理上会付出更大的代价,从长期来看得不偿失。如果对“散乱污”企业放任不管,既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也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散乱污”企业损害了群众的环境权益。“散乱污”企业布局没有统一规划,工厂或者作坊排出的废弃物不但影响了周边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也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脏乱差”的环境令人苦不堪言,成为环保投诉的热点问题。这些企业获取的是一己私利,牺牲的却是大多数群众的利益。为这样的企业进行开脱,就是对群众利益的漠视;对这样的企业宽容多一分,对人民群众的伤害就增加一分。环境问题也是民生问题,必须尽快解决,发展经济决不能以牺牲群众利益来换取,更不能把污染严重的企业至于自己的保护伞之下。

  五、“散乱污”企业整治有几种途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散乱污”企业整治主要采取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改造提升三种方式逐企进行整顿治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采取措施,立即责令停止生产,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设备和产品)的标准,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当地政府要科学规划,组织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进驻相应的工业园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散乱污”企业,要科学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结构特点、装备、产能,通过限期整治,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改造提升,实现达标排放。

  六、“散乱污”企业违法如何处罚?

  (1)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4)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七、“散乱污”企业整治与管控如何追责问责?

  各县区,经济区党委、政府是“散乱污”专项整治和长效管控措施落实的责任主体,各县区和经济区的主要负责人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同志为具体责任人。对因履职缺位,造成“散乱污”企业反弹、复燃和滋生蔓延,被群众举报,或在各级督查、巡查、暗访中发现和曝光“散乱污”问题的,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八、“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有哪些长效管控措施?

  “散乱污”企业整治是市委、市政府强力推进整体区域环境治理的一项重大行动。当前“散乱污”企业前期摸排调查阶段已基本结束,各县区和经济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符合“散乱污”的企业全部上报到市政府,下一步重点对符合取缔关停类的在8月底前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完成取缔工作;对符合整体搬迁类的在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工作;对符合整治改造类的在2018年8月底前完成整治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治改造任务的,予以关停取缔。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但涉及民生,不能停产的企业,依法依规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严格实行全过程连续性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