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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16-10-27 浏览次数:35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林业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林业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产业和公益事业,推进林业现代化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快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对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辽宁具有十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省林业改革与发展正处于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承担着生态建设和林产品供给的双重任务。在推进新一轮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过程中,林业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把“绿色发展”作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和林产品多样化的需求愈来愈强烈,这为林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省林业发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短板,制约着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第一,生态质量较差。局部生态系统仍较脆弱。森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等生态功能不强,荒漠化、沙化土地防治任务依然艰巨;第二,森林资源质量不高。森林资源分布不均,东多西少。同时,全省自产材中,次小新材比例高,市场价格低。大径级材和珍贵树种木材少,供给不足;第三,林业生产规模小,经营分散。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较低;第四,林产品深加工水平不高。缺少精深加工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产业链条短。

  针对林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迫切需要我们从林产品供给端、生产端入手,补资源、技术、产品等短板,积极调整优化林业产业结构,加快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大力发展林木种苗花卉、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中药材等林业产业基地,实施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大力推进森林体验和康养,发展集旅游、医疗、康养、文化、扶贫于一体的林业综合服务业。发展林产品精深加工、冷链运输物流业,延长产业链。增加林产品有效供给,提升效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实现精准脱贫。

  二、《指导意见》起草的依据

  按照省政府部署和要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1号),省林业厅研究制定了《辽宁省林业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与国家和辽宁省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目标和建设重点进行衔接。同时,组织专家进行专题研讨和论证,征求了国家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意见,通过了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并经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05号)。

  三、《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针对林业短板,提出了我省林业产业发展思路和工作方向。

  第二部分为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升级。主要针对林业短板,提出加快推进林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升级的10个重点方面,并确定了16个林业重点工程项目。一是加大国土绿化和生态建设力度;二是推进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三是推进红松果材兼用林和特色经济林产业发展;四是推进林地经济开发产业发展;五是推进林木良种苗木花卉产业发展;六是大力发展森林旅游业;七是大力发展森林健康养生养老产业;八是加强林业生态公益产品供给;九是加快林产品加工和冷链运输物流业发展;十是加强龙头企业和品牌培育。

  第三部分为措施保障和政策支撑。是为补短板,提出10项政策措施。一是强化规划和政策引导;二是调整和修订《森林经营技术规程》;三是鼓励和支持林业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四是加强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五是推进林业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六是调整林业资金投资方向和重点;七是加大森林养生养老产业支持力度;八是拓宽林业融资渠道;九是加快推进林业多元化担保体系建设;十是加强组织领导。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