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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pjsrmzf-2025-000376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9-16
标  题: 盘政办发〔2025〕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盘政办发〔2025〕4号 发布日期: 2025-09-16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25〕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16 浏览次数:44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九届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知识产权领域市与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知识产权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4〕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将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政策,制定知识产权领域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地方性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知识产权部门制定的战略、规划、政策、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县区知识产权部门制定的战略、规划、政策、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统计调查分析发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将地方性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促进和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监督管理、地方性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开展专利导航、地方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开展的转移转化促进、交易运营监督管理、评议、专利导航,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县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开展的转移转化促进、交易运营监督管理、评议、专利导航,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知识产权保护。将地方性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地方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建设,地方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和绩效监督考核,地方知识产权执法、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以及未列入省财政事权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本地区软件正版化工作组织推进,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县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将地方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在地方的传播利用和融合应用,地方性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防护,地方性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县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知识产权涉外工作。将我市与外国地方政府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开展的合作交流,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县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开展的合作交流,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六)知识产权领域其他事项。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普法,地方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学科、学院、学位建设,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确认为市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市财政事权,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县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我市与港澳台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交流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市承担支出责任;县区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知识产权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工作要求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监管监督,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根据改革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知识产权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将知识产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与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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