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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18〕7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8-11-23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8〕71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3 浏览次数:530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5号)精神,大力推进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加强湿地保护,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生态修复,改善湿地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绿色盘锦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原则。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在保护与发展中,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

  ——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全市所有湿地(除水稻田外)纳入保护范围,重点加强国际、国家和省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以及市级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统筹兼顾人工湿地、一般湿地的保护,着力解决当前湿地保护中最紧迫、最突出的问题。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湿地保护组织和志愿者的积极作用,共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

  ——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等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

  ——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的原则。将湿地保护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考核制度。

  (三)主要目标。

  ——实行湿地总量管理。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除水稻田外)不低于374.4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324.75万亩。建立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和管理体系,将滨海湿地、沼泽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人工湿地,通过建立湿地公园和重要湿地等形式划入保护区域,实施分类管理,贯彻执行《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和《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加大湿地利用监管力度,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功能不萎缩。

  ——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开展退化湿地生态修复工作,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形成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管理、科研监测、宣传教育体系。到2020年,全市4条主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80%以上,近岸海域达到或优于Ⅱ类水质标准面积比例达到80%以上,全市沿海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水鸟种类不低于130种,代表性物种丹顶鹤人工繁育种群不低于240只,丹顶鹤野化种群初步建立;黑嘴鸥繁殖种群在1万只以上,维持全球最大种群的黑嘴鸥繁殖地;全市湿地重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类不减少。

  二、建立并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一)实施湿地分级和名录制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将湿地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进行分级管理,重要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省重要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湿地公园和市级重要湿地,其他湿地为一般湿地。

  实行湿地名录制管理。制定全市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明确各级湿地认定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则、程序,发布湿地名录并及时更新。湿地名录要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范围、面积、管护责任单位等事项。

  组织开展全市湿地资源清查,全面掌握现有湿地面积、湿地类型和湿地保护状况,制定市级重要湿地确定标准,推进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划定、湿地确权和登记工作。到2020年末,划定市级重要湿地3处。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

  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末

  (二)实施湿地分区管理。将集中连片分布的自然湿地面积188.1万亩,划分为封闭管理区、生态恢复区、生态旅游区,实行分区管理。

  封闭管理区面积62.1万亩,包括辽宁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部分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以及盘锦市羊圈子省级重要湿地和盘锦辽河口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一部分,对封闭管理区进行严格保护,禁止任何生产经营活动。

  生态恢复区面积118万亩,包括辽宁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部分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以及盘锦辽河口省级自然保护区大部分面积,对生态恢复区要采取人工措施,积极修复湿地,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包括水系连通、油田废弃井场湿地恢复、退养还滩、退耕还湿、自然植被恢复以及湿地生境恢复。

  生态旅游区面积8万亩,包括辽宁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盘锦辽河口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部分实验区,主要围绕红海滩、绿苇荡、珍稀鸟类为主题,开展自然风光参观为主的生态旅游活动。

  到2020年末,修建封闭管理大门20处,生态恢复油井站40处,退养还滩5.4万亩,修复湿地面积6万亩。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市海洋与渔业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盘山县政府、大洼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末

  (三)实施湿地网格化管理。对重要湿地通过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公园、水利风景区等方式加强保护。以市、县区(经济区)、镇、村为单元,根据所涉湿地保护面积、巡查保护重点,实行四级网格化管理。各级网格内分别定岗、定人、定责,明确责任人,多方位、全覆盖、无死角进行监管。到2020年末,设立重要湿地管护公益岗位25个;完成盘山绕阳湾和盘锦辽河2处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验收工作。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

  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鼎翔集团,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末

  三、建立湿地保护责任制

  (一)严格湿地面积总量管控。

  1.确定全市湿地面积管控目标,指导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将湿地管控范围落实到具体地块,制定出台湿地管控各项措施。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林园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末

  2.禁止开垦、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省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内的自然湿地或擅自改变用途。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一般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相关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督促用地单位落实,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研究制定盘锦市湿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完善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

  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二)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1.到2020年末,我市全国重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至78%。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林园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末

  2.到2020年末,全市沿海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近岸海域达到或优于Ⅱ类水质标准的面积比例达到80%以上。

  牵头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林园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末

  3.湿地周边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快推进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

  牵头单位:市农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4.加强湿地与鸟类保护,确保水鸟种类不低于130种,代表性物种丹顶鹤人工繁育种群不低于240只,丹顶鹤野化种群初步建立;黑嘴鸥繁殖种群在1万只以上,维持全球最大种群的黑嘴鸥繁殖地;全市湿地的重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类不减少。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三)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和《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将湿地面积、保护率、生态保护状况与保护成效等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体系,严格执行《盘锦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末

  四、健全湿地利用监管机制

  (一)建立湿地利用管控机制。按照国家、省主体功能区定位和我市生态红线划定的各类功能区,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格保护重要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在各类重要湿地打井勘探;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各种违法违规活动。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林园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二)规范湿地用途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湿地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取土、打井勘探、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建立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制度,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在编制有关规划以及进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湿地的,要充分考虑规划和工程建设对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的管理。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三)严惩破坏湿地行为。

  1.依据《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湿地利用监管,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委

  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2.探索建立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

  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市林园局

  配合单位:市编委办、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末

  (四)强化湿地利用监督。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和约谈机制,对湿地破坏严重地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进行约谈。县区、经济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对具体湿地资源利用者进行监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林园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

  配合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一)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根据“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责任主体可以自行开展湿地修复,也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因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而生态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林园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末

  (二)实施湿地修复重大工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际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

  1.在辽河口(国家、省)自然保护区、羊圈子省重要湿地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区域。实施退耕还湿、退养还滩、自然岸线维护、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恢复、生态移民等工程,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和湿地生物多样性。到2020年末,退养还滩5.4万亩,保护区核心区退耕还湿46亩,拆除养殖坑塘63.21km2;补植恢复芦苇湿地11.8km2,补植恢复翅碱蓬植被34.88km2。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盘山县政府、大洼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末

  2.在辽河口(国家、省)自然保护区、羊圈子省重要湿地实施水系连通工程137.5km,重建陆海潮汐水道60km,通过河道、沟渠清淤,疏通水系,恢复芦苇沼泽水域环境、植物资源和渔业资源,为野生动物栖息提供适宜的生态环境和充足的食物。

  牵头单位:盘山县政府

  配合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园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末

  3.在辽河口(国家、省)自然保护区实施油田退出机制,通过对废弃油井的井台及道路清除、土地平整等生态恢复工程,减少湿地生态环境的“破碎化”和“岛屿化”,调整受损湿地生态系统结构,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到2020年末,拆除井台40个,退出油田道路48.372km,电线落地123.972km,恢复湿地面积1.8km2。

  牵头单位:盘山县政府

  配合单位:市林园局、市环保局,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末

  4.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制定实施辽河、大凌河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全面整治辽凌河保护区,恢复稳定的水生生物链,生态廊道全线贯通,生态带格局基本形成。到2020年末,辽河干流河滩封育区植被覆盖率达到90%,辽河保护区湿地栖息地水鸟维持在60种以上,鱼类恢复到50种以上。大凌河干流河滨带地表植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大凌河保护区水鸟达到80种以上,鱼类恢复到33种以上。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林园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末

  (三)完善生态用水机制。统筹协调全市域内水资源平衡,维护120万亩芦苇沼泽湿地生态用水需求,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生态补水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各级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要根据水资源条件为湿地生态补水配置水量,全力保障生态用水。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林园局、市财政局,盘山县政府、大洼区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四)建立河湖岸线利用保护和监管机制。落实河湖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制度,加强河流湿地日常管理,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河湖水域和自然岸线;全面推进河长制有关工作,进一步做好辽河、大辽河、大凌河及其他重点河流的河道取土管理,强化监督执法,严厉打击侵占河道违法行为。全力推进大江大河整治、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防汛预报预警体系等工程建设。到2020年末,辽河、大辽河、绕阳河等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以上,部分中小河流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以上。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林园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末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一)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组织开展湿地资源监测和评价工作,成立盘锦市湿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湿地监测评价议事协调机制,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成立盘锦市湿地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湿地规划和保护方案制定、湿地资源利用评估以及其他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末

  (二)建立湿地监测评价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湿地监测标准,结合全市湿地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湿地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全市湿地保护相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及监测、重要湿地和退化湿地评估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末

  (三)建立湿地监测网络。统筹规划全市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建立健全湿地监测网络,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完善辽河口保护区视频监测系统,建设辽河口湿地生态监测定位站,开展国际、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监测工作。到2020年末,初步建立全市湿地监测网络平台,设置监测站点5处。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

  配合单位: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末

  (四)共享监测信息。

  1.林园、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水利、气象、环保、农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报送制度,对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开展的湿地修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末

  2.建立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要湿地生态风险预警机制,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制定预警方案。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末

  七、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市湿地保护领导小组建立市级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修复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湿地保护合力。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二)加强法制建设。

  1.贯彻执行《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经常性开展湿地执法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坚决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2.制定盘山绕阳湾、盘锦辽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实现“一园一法”。

  牵头单位:盘山县政府、兴隆台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林园局、市法制办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末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落实国家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开展生态补水、退化湿地生态修复、重要物种栖息地保护管理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盘山县政府、大洼区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末

  (四)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开展滨海芦苇沼泽湿地保护、湿地演替、退化红海滩湿地恢复等课题研究,坚持全面保护,系统修复。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林园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盘山县政府、大洼区政府

  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五)加强宣传教育。

  1.设立“盘锦湿地周”,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和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重要工作节点,精心策划,组织开展广泛的湿地保护宣传,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湿地周”等期间,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普及保护湿地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和生态效益的认识。

  牵头单位: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文广局、市林园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2.增加1所湿地学校,开展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青少年湿地保护意识。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

  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执行

  3.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到2020年末,建立1支湿地保护志愿者队伍。

  牵头单位:市林园局

  配合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末

  附件:盘锦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盘锦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任务分解表

  任务 主要成果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完成时间

  一、建立并完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1.实施湿地分级和名录制管理 组织开展全市湿地资源清查,全面掌握现有湿地面积、湿地类型和湿地状况,制定市级重要湿地确定标准,推进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划定、湿地确权和登记工作。到2020年末,划定市级重要湿地3处。 市林园局 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末

   2.实施湿地分区管理 修建封闭管理大门20处,生态恢复油井站40处,退养还滩5.4万亩,修复湿地面积6万亩。 市林园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盘山县政府、大洼区政府 2020年12月末

   3.实施湿地网格化管理 设立重要湿地管护公益岗位25个;完成盘山绕阳湾和盘锦辽河2处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验收工作。 市林园局 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鼎翔集团,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末

  二、建立湿地保护责任制 1.严格湿地面积总量管控 确定全市湿地面积管控目标,指导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将湿地管控范围落实到具体地块,制定出台湿地管控各项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 市环保局、市林园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019年12月末

    禁止开垦、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省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内的自然湿地或擅自改变用途。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一般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相关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负责督促用地单位落实,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研究制定盘锦市湿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完善管理制度。 市林园局

  各县区政府

  经济区管委会 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 长期执行

   2.提升湿地生态功能 到2020年末,我市全国重要河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至78%。 市水利局 市环保局、市林园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末

    到2020年末,全市沿海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近岸海域达到或优于Ⅱ类水质标准的面积比例达到80%以上。 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环保局、市林园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末

    湿地周边开展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快推进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提高科学用药水平,力争实现农药使用总量零增长。 市农委 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加强湿地与鸟类保护,确保水鸟种类不低于130种,代表性物种丹顶鹤人工繁育种群不低于240只,丹顶鹤野化种群初步建立;黑嘴鸥繁殖种群在1万只以上,维持全球最大种群的黑嘴鸥繁殖地;全市湿地的重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类不减少。 市林园局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3.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和《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将湿地面积、保护率、生态保护状况与保护成效等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体系,严格执行《盘锦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 市林园局 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019年12月末

  三、健全湿地利用监管机制 1.建立湿地利用管控机制 按照国家、省主体功能区定位和我市生态红线划定的各类功能区,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格保护重要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在各类重要湿地区打井勘探;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各种违法违规活动。 各县区政府

  经济区管委会 市环保局、市林园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长期执行

   2.规范湿地用途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湿地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取土、打井勘探、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建立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制度,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在编制有关规划以及进行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湿地的,要充分考虑规划和工程建设对湿地生态功能的影响,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的管理。 市林园局

  市环保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3.严惩破坏湿地行为 依据《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湿地利用监管,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由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予以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市林园局

  各县区政府

  经济区管委会 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委 长期执行

    探索建立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 市法制办

  市林园局 市编委办、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019年12月末

   4.强化湿地利用监督 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和约谈机制,对湿地破坏严重地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进行约谈。县区、经济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对具体湿地资源利用者进行监督。 市环保局

  市林园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

  市水利局

  市农委 各县区政府

  经济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四、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1.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 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根据“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责任主体可以自行开展湿地修复,也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因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而生态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县区政府

  经济区管委会 市环保局、市林园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 2020年12月末

   2.实施湿地修复重大工程 在辽河口(国家、省)自然保护区、羊圈子省重要湿地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区域。实施退耕还湿、退养还滩、自然岸线维护、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恢复、生态移民等工程,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和湿地生物多样性。到2020年末,退养还滩5.4万亩,保护区核心区退耕还湿46亩,拆除养殖坑塘63.21km2;补植恢复芦苇湿地11.8km2,补植恢复翅碱蓬植被34.88km2。 市林园局

  盘山县政府

  大洼区政府 市发改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环保局 2020年12月末

    在辽河口(国家、省)自然保护区、羊圈子省重要湿地实施水系连通工程137.5km,重建陆海潮汐水道60km,通过河道、沟渠清淤,疏通水系,恢复芦苇沼泽水域环境、植物资源和渔业资源,为野生动物栖息提供适宜的生态环境和充足的食物。 盘山县政府 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园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2019年12月末

    在辽河口(国家、省)自然保护区实施油田退出机制,通过对废弃油井的井台及道路清除、土地平整等生态恢复工程,减少湿地生态环境的“破碎化”和“岛屿化”,调整受损湿地生态系统结构,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到2020年末,拆除井台40个,退出油田道路48.372km,电线落地123.972km,恢复湿地面积1.8km2。 盘山县政府 市林园局、市环保局,中油辽河油田分公司 2020年12月末

  四、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2.实施湿地修复重大工程 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制定实施辽河、大凌河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全面整治辽凌河保护区,恢复稳定的水生生物链,生态廊道全线贯通,生态带格局基本形成。到2020年末,辽河干流河滩封育区植被覆盖率达到90%,辽河保护区湿地栖息地水鸟维持在60种以上,鱼类恢复到50种以上。大凌河干流河滨带地表植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大凌河保护区水鸟达到80种以上,鱼类恢复到33种以上。 市水利局 市环保局、市林园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末

   3.完善生态用水机制 统筹协调全市域内水资源平衡,维护120万亩芦苇沼泽湿地生态用水需求,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生态补水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各级政府和部门的责任与义务。各级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要根据水资源条件为湿地生态补水配置水量,全力保障生态用水。 市水利局 市林园局、市财政局,盘山县政府、大洼区政府 长期执行

   4.建立河湖岸线利用保护和监管机制 落实河湖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制度,加强河流湿地日常管理,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河湖水域和自然岸线;全面推进河长制有关工作,进一步做好辽河、大辽河、大凌河及其他重点河流的河道取土管理,强化监督执法,严厉打击侵占河道违法行为。全力推进大江大河整治、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闸除险加固、防汛预报预警体系等工程建设。到2020年末,辽河、大辽河、绕阳河等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以上,部分中小河流防洪标准达到20年一遇以上。 市水利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林园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末

  五、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1.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 组织开展湿地资源监测和评价工作,成立盘锦市湿地领导小组,建立湿地监测评价议事协调机制,协商解决重大问题;成立盘锦市湿地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湿地规划和保护方案制定、湿地资源利用评估以及其他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市林园局 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末

   2.建立湿地监测评价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湿地监测标准,结合全市湿地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湿地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全市湿地保护相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及监测、重要湿地和退化湿地评估等工作。 市林园局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末

   3.建立湿地监测网络 统筹规划全市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建立健全湿地监测网络,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完善辽河口保护区视频监测系统,建设辽河口湿地生态监测定位站,开展国际、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监测工作。到2020年末,初步建立全市湿地监测网络平台,设置监测站点5处。 市林园局 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末

   4.共享监测信息 林园、国土资源、海洋与渔业、水利、气象、环保、农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报送制度,对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部门开展的湿地修复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市林园局 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末

    建立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重要湿地生态风险预警机制,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制定预警方案。 市林园局 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气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末

  六、完善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 通过市湿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市级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修复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湿地保护合力。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 市林园局 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2.加强法制建设 贯彻执行《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经常性开展湿地执法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坚决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市林园局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制定盘山绕阳湾、盘锦辽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实现“一园一法”。 盘山县政府

  兴隆台区政府 市林园局、市法制办 2020年12月末

   3.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落实国家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开展生态补水、退化湿地生态修复、重要物种栖息地保护管理等工作。 市林园局

  市财政局 盘山县政府、大洼区政府 2020年12月末

   4.完善科技支撑体系 开展滨海芦苇沼泽湿地保护、湿地演替、退化红海滩湿地恢复等课题研究,坚持全面保护,系统修复。 市科技局

  市林园局 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盘山县政府、大洼区政府 长期执行

   5.加强宣传教育 设立“盘锦湿地周”,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和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重要工作节点,精心策划,组织开展广泛的湿地保护宣传,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湿地周”等期间,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普及保护湿地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和生态效益的认识。 各县区政府

  经济区管委会 市文广局、市林园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环保局 长期执行

    增加1所湿地学校,开展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树立青少年湿地保护意识。 市林园局 市教育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长期执行

    研究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到2020年末,建立1支湿地志愿者保护队伍。 市林园局 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 2020年12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