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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18〕1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8-03-27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8〕1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7 浏览次数:276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全市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辽政发〔2016〕79号)要求,现就做好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指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以及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

  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由气象部门负责,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原则履行监管责任。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建设工程业主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制度,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做好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建设工程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设计深度与内容、防雷施工工艺与质量均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防雷规范要求。

  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要每半年检测一次,由具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专业机构实施检测。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要具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甲级资质,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对其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当地气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装置检测后,要向被检测单位出具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检测机构要向被检测单位出具书面隐患整改意见。

  六、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要主动委托具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甲级资质专业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确定防雷装置检测时间和计划,做到不误检、不漏检。防雷装置产权单位在收到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书面隐患整改意见后,要于3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气象部门。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装置产权单位要做好防雷装置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发现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时,要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八、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对本区域内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气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相关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配合。

  九、对应当安装却未安装防雷装置、拒绝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上述原因造成雷电灾害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和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开展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属违法行为,其检测结果无效,由气象部门依法追究检测者和被检单位责任。

  十一、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承担本地区防雷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督促、支持相关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二、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承担本行业的防雷安全行业监管责任,督促本行业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

  十三、气象、安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建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防雷安全联合检查机制。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