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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17〕14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普惠性幼儿园奖补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12-26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7〕14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普惠性幼儿园奖补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6 浏览次数:427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七届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锦市普惠性幼儿园奖补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普惠性幼儿园奖补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辽财教〔2012〕577号)精神,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盘政发〔2015〕40号)要求,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逐步建立健全普惠性幼儿园奖补机制,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为适龄幼儿提供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公平性原则。公办、民办幼儿园机会均等;城乡幼儿园奖补标准统一。

  普惠性原则。幼儿园接受政府限价或执行协议约定收费标准,降低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逐步建立合理的办园成本分担机制。

  保障性原则。幼儿园依法办园,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杜绝违法用工现象,推动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

  发展性原则。通过奖补,逐步调整办园结构,建立学前教育投入保障机制,引导幼儿园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完善学前教育公益服务体系。

  二、奖补对象、方式与标准

  (一)奖补对象

  达到星级标准,执行政府限价的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达到星级标准,执行政府限价的公办性质幼儿园;达到星级标准,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奖补方式

  依据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儿童数,以生均拨付方式予以奖补。各县区(经济区)教育行政或相关部门依据幼儿园办园规模和实际在园儿童人数,核定应奖补人数,建立相关档案,并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奖补标准

  每年按在园儿童每人每月平均100元标准安排奖补资金,全年按10个月计算。

  三、资金承担与职责分工

  (一)资金承担

  普惠性幼儿园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和幼儿园所在县区(经济区)两级财政各按50%比例共同承担。

  (二)职责分工

  市教育部门:负责各县区(经济区)普惠性幼儿园申报材料汇总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抽查和审验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各县区(经济区)奖励补助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各县区(经济区)教育行政或相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普惠性幼儿园的资格认定、在园幼儿数量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并向市教育局提供普惠性幼儿园奖补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与普惠性幼儿园签订提供普惠性服务协议;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普惠性幼儿园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奖补资金的筹措及拨付工作;对各县区(经济区)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负责筹措落实配套资金,同时对两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市物价部门:负责制定公办幼儿园限价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对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对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情况进行审核。

  四、资金申报与拨付

  (一)幼儿园申报。每年4月,幼儿园依据申报认定条件及各县区(经济区)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自愿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资格审核。每年6月,各县区(经济区)教育行政或相关部门、物价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申报的幼儿园进行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报送市教育局。在园儿童数以每年3月和6月的平均数据为标准(小班每班25人、中班每班30人、大班每班35人为班级人数最高上限,在园儿童低于应容纳幼儿数量,则以实际人数为准)。

  (三)认定公示。每年7月,市教育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汇总认定后,通过一定方式将获得奖补的幼儿园名单予以公示。各县区(经济区)教育行政或相关部门与幼儿园签订《普惠性幼儿园协议书》。幼儿园要将本园级别、收费情况、在园儿童等信息在幼儿园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四)资金拨付。每年11月前,市级奖补资金全部下拨,由各县区(经济区)财政部门将市级奖补资金及县区(经济区)配套资金一并拨付至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并由其负责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五、管理与监督

  (一)管理职责

  1.各级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级管理,负责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专项检查。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年度奖补资金实施计划,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普惠性幼儿园基础数据。

  3.各级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普惠性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制定奖补资金使用计划,并将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作为下一年度申报审批的依据之一。

  4.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幼儿园收费进行备案和监督,对收费情况进行审核。

  (二)资金使用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园所环境、增设教学设备、开展教师培训等,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监督与责任

  1.考核机制。市政府将各县区(经济区)普惠性幼儿园奖补配套资金安排工作纳入当地政府教育工作绩效考核。各县区(经济区)奖补资金配套金额不足、到位不及时的,将减少下一年度市级学前教育奖补资金,并责成各县区(经济区)及时补足配套资金。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2.奖惩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的监管,对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幼儿园。

  市教育、财政、物价部门要根据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实际,按本意见要求,对奖补对象、标准、方式等实行动态管理。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普惠性幼儿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区(经济区)教育行政或相关部门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遴选认定及管理实施细则。

  本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