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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17〕8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联合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7-07-17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7〕8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联合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17 浏览次数:283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联合审批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联合审批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我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属地管道保护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公共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

  1.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2.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3.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工程挖掘、钻探、采矿等;

  4.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的采石、爆破作业。

  本规定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管道输送企业内部维检修等施工作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联合审批是指各级发改、住建、公安、安监、交通、国土资源、环保、水利、质监、工商、消防、电力、铁路、通信等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第二条所述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所提出的申请予以审批。

  第四条县级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影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程施工申请进行联合审批。

  第五条联合审批办公室设在各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召开联审会议、现场勘察、专家安全评审等工作,并对联合审批实施全程监督协调。

  二、联合审批程序

  第六条工程施工申请。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向联合审批牵头部门提出工程施工申请。

  第七条工程施工申请初审。接收施工单位申请后,联合审批牵头部门要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双方同意后,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出具初审意见;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组织进行安全评审,再出具初审意见。

  第八条联合审批的前期准备工作。联合审批牵头部门根据工程施工具体情况,确定涉及的相关部门,以联合审批办公室名义印发《盘锦市石油天然气管道相关区域工程施工联合审批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并附带前期初审材料复印件。各相关部门接收到《通知单》后,要在职责范围内对工程施工进行前期审查。

  第九条联合审批。联合审批的结论性意见以召开联审会议的形式确定,联合审批办公室按《通知单》确定的时间组织召开联审会议,联审会议实行一票否决制,参会部门要形成工程施工可行性结论意见,并以联审会议纪要形式印发至各相关单位。

  第十条根据联审会议纪要结论意见,联合审批牵头部门要向工程施工申请单位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三、其他

  第十一条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前期审查工作,加强沟通、紧密配合、各尽其责。

  第十二条联合审批牵头部门要精心组织安排联审会议,掌握对工程施工申请单位作出决定的时限。

  第十三条联审会议实行签到制度,牵头单位负责签到工作并记录在案,联审单位如无故缺席联审会议,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联审项目需现场踏勘的,由联合审批牵头部门组织联审部门统一时间集体踏勘。

  第十五条各县区联合审批牵头部门负责批准的工程施工,要及时向市联合审批牵头部门报备。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