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盘锦市 > 市政府办文件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16〕11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场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6-08-02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6〕11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场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08-02 浏览次数:124

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辽宁省市场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方案2016年工作计划的通知》(辽市驱办发〔2016〕3号)精神,着力发现和培育市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形成同市场完全对接的、充满内在活力的体制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化,全面推动大众创业

    (一)继续深化“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工作目标:持续推进“一照一码”和企业印章刻制备案证明改革。探索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在盘锦试点工作。

    具体措施:继续推进“一照一码”工作,简化登记环节、缩短登记时限,降低企业创设成本。市公安局公安窗口将印章备案业务纳入可网上办理业务范畴,市民登录市行政服务大厅网站,并在公安页面上传必要扫描要件,即可对该企业印章完成备案;公安行政审批中心在第一时间完成对企业推送数据的审批。对于非推送的企业实施“一站式服务”专人专管、精简受理要件、优化平台审批、更高效的完成审批工作;对部分有实际困难确需办理又无法到窗口办理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上门服务;对急于办理又无法按时到达窗口的企业和个人,推出延时服务举措。做好把社会保险登记证纳入“一照一码”登记的省级试点工作。(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分工负责)

    (二)继续推进“先照后证”改革

    工作目标: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具体措施:按照国务院“先照后证”要求和《辽宁省工商局关于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精神,在市工商局网站上公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实施目录动态管理。规范登记程序和经营范围核定,提高登记注册的咨询、服务水平。做好“先照后证”的“双告知”工作。(市工商局负责)

    (三)探索实行简易注销试点工作

    工作目标:认真总结简易注销试点工作。

    具体措施:做好简易注销程序改革试点工作,对全市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程序,方便其办理退出市场登记,及时总结简易注销工作的试点经验、存在问题,为全省推广简易注销工作做好准备。(市工商局负责)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市场主体活跃度

    (四)全面放宽工商注册登记管制

    工作目标:支持众创空间和电子商务发展,鼓励小微企业依托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群注册。

    具体措施:允许企业名称使用“众创空间”、“创客中心”等字样,经营范围核定为“企业管理服务”、“创业指导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等,支持众创空间企业发展。对设在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新工场、创业基地等集中办公区内的小微企业,实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予提交场地使用证明,支持依托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群注册。允许企业名称使用“电子商务”,经营范围核定为“利用互联网经营XX”或“利用互联网提供XX服务”,支持电子商务小微企业发展。(市工商局负责)

    (五)支持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工作目标:支持企业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手续,方便其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具体措施:按照省政府将“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适用范围从注册地县域扩大到市域范围的要求,我市进一步加大区县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切实落实“一照多址”工作。(市工商局负责)

    (六)开展创业辅导活动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创业辅导活动,支持创办小微企业以及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创业。

    具体措施:在我市高校、街道、乡镇建立创业辅导站,聘请创业辅导员,为创办小微企业以及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创业提供全方位的辅导服务。依托就业培训基地、就业见习基地、技能培训基地,搭建创业交流平台,提供创业训练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市工商局负责)

    (七)开展创业跟踪服务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创业跟踪服务活动,帮扶企业度过初创风险期。

    具体措施:按照省政府开展创业跟踪服务活动的要求,2016年为100户新设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短于一年的创业跟踪服务。市工商局按照各区县新增企业数量进行分配,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工商部门要切实深入企业,了解在准入、经营、审批、税收、融资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协调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解决,帮扶企业度过初创风险期。(市工商局负责)

    (八)开展用工营销融资服务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用工营销服务,提升企业市场活跃度。

    具体措施:通过组织开展用工招聘会、产品展销会、经贸洽谈交流等活动,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决用工难题,拓宽市场营销渠道,提升市场活跃度。引导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利用动产进行抵押融资,支持小微企业通过股权质押担保融资,通过“道德信贷”、“联保信贷”、搭建银企合作平台等方式,拓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渠道,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融资难题。(市工商局负责)

    (九)推进全省小微企业名录库建设

    工作目标:梳理全市相关部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广泛宣传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提升政策实施效果。

    具体措施: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小微企业名录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精神,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建设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横向协调,确保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互联互通。对政府及各部门已经颁布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汇集,通过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版块、“地方政府文件”栏目向社会公示。做好《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申请导航填报表》的上报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提高其应用覆盖率和使用率。依托全省小微企业名录库,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为小微企业融资、产品销售、市场开发、人员招聘等提供便捷信息服务。(市工商局负责)

    (十)营造大众创业宽松发展环境

    工作目标: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最大限度维护企业正常经营。

    具体措施:实行工商登记注册和涉企服务零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除依法随机抽查外,工商部门不再对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最大限度维护企业正常经营。强化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公用企业、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干预小微企业参与竞争、滥收费用等违法行为。(市工商局负责)

    三、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和优化服务,增强市场内生发展动力

    (十一)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目标:建立健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再取消下放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

    具体措施: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发、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承接落实工作,公布《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市编委办牵头负责)

    (十二)进一步深化投资领域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目标:深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审批体制改革。

    具体措施:贯彻执行《辽宁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行管办分工负责)

    (十三)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监督管理

    工作目标: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管理制度,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行为。

    具体措施:指导全市环评审批部门执行和落实省、市政府下发的有关简政放权的文件要求,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辽环发〔2015〕37号)文件为基础,组织全市环评审批管理人员及环评从业人员积极参与省级有关培训,对各区县、经济区环评审批情况进行指导,确保审批权限“放得下、接得稳、管得好”,按照“同级审批、收放结合、就近服务、提高效率”的原则开展辖区内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工作。(市环保局负责)

    (十四)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

    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电力、水资源、医疗、环保等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具体措施: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机关收费,严格按照《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15〕59号)执行,做到目录之外无定价;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强化价格行为监管,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市物价局负责)

    (十五)清理规范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工作目标: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具体措施:严格执行《盘锦市市直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确需新设的,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市直有关部门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接受社会监督。(各审批部门分工负责)

    (十六)积极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工作目标:依托“科技板”挂牌、天使投资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等工作,加快推进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体系建设。

    具体措施:协助盘锦启迪之星天使投资基金寻找优质的项目源及企业源,联合启迪之星(盘锦)举办相关创业活动,为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快速发展提供资金保障。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通过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方案,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协调等工作全面启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金融办分工负责)

    四、强化市场培育,推动产业经济结构升级

    (十七)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工作目标: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3000户,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

    具体措施: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优势,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创造便捷准入条件,实施税费减免、社保优待、金融支持等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各地转型重点、“培育库”和跟踪回访、绩效考评、通报等制度。2016年全市“个转企”要达到3000户。(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十八)推动中介组织加快发展

    工作目标: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中介体系,提升中介组织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具体措施:建立完善联合工作机制,稳妥推进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突出抓好咨询、评估、鉴证、金融、会展、广告类等市场中介组织,重点扶持科研、生态环境、卫生、就业、家政类中介组织。实施中介服务业品牌战略,培育一批省内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教育机构、房产中介和认证咨询类中介组织。(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十九)推进创业基地建设

    工作目标:截至2016年底,各区县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和有条件的高等院校都要培育1家创业基地,全市要培育1家省级创业示范基地。

    具体措施:

    1.继续推进政府主导型创业基地建设。要坚持市场导向,创新体制机制,做好功能定位,推动企业化运营,实现滚动式发展,最大限度地发挥在全社会创业基地建设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2.重点推进民营主导型创业基地建设。发挥民营经济在创业基地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推广民营主导的各种类型(生产型、销售型、研发型、投资型、地产型和异地换建型,以及其中两种或多种兼备类型)创业基地的做法和经验,推进民营创业基地转型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在产业集群、工业园区或利用自有厂房、楼宇建立创业基地。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在境外或域外建立创业基地。

    3.大力推进混合型创业基地建设。鼓励以PPP模式建设创业基地,推动私营企业、民间资本与政府合作,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有条件的地区要大力推广混合型创业基地建设,将闲置的土地、厂房和楼宇,以各种方式提供给民营企业建设并运营创业基地,实现政府、园区、创业基地和创业企业多方共赢。

    4.着力推进创新型创业基地建设。大力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为各类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园。鼓励建立电子商务创业园,推进电子商务向“互联网+”的众创空间发展,加快建设和推广一批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工场等新兴创业服务平台。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一批低成本、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基地优化升级,推进创业基地模式创新。

    5.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创业基地。广泛吸引金融资本和各类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全市创业基地建设和发展。支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将创业基地建设纳入PPP项目。           

    6.提供金融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创业基地和创业基地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予以风险补偿。鼓励创业基地上市发展,对成功上市的创业基地参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盘政发〔2014〕16号)等相关政策予以相应奖励

    7.提供财税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和由其推荐的基地内创业企业,可获得省就业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创业基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2〕19号)及《盘锦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盘政发〔2014〕16号)享受优惠政策。

    8.保障发展空间。加大创业基地用地支持,优先将创业基地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给土地实行灵活产权政策,允许创业基地对产权依法进行分割出让。

    9.鼓励利用闲置土地、厂房和楼宇建设创业基地。对利用闲置土地、厂房、楼宇建设创业基地有贷款需求的,政府积极协调,组织金融机构进行对接,并予以贴息支持。

    10.加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创业基地建设和运营。要继续实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通过多种方式组织针对企业相关管理人才、技术人才的培训活动,加强营销、财务、税法、管理等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引导民营企业家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视野,进一步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搭建企业人才对接平台,组织定向培训,借助微信、QQ等互动平台,分类组织企业,有选择的安排培训课程及讲解重点,努力破解创业难题。(市经信委牵头)

    (二十)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

    工作目标: 完成盘锦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鼓励各类股权基金和投资企业发展,争取设立相关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具体措施: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加强PPP政策指导和制度建设,建立并完善PPP项目库,加快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制造业重大项目建设、企业技术改造和关键基础设施建设。(市发改委负责)

    (二十一)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

    工作目标:开放民营资本投资行业和领域,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具体措施: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要求。(市发改委负责)

    五、创新监管方式,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十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工作目标:完善相关制度,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具体措施:落实省工商局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尽快厘清政府监管职责、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实行信息统一公示、实施信用约束惩戒,强化社会监督。(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二十三)建立政府部门信息统一公示制度

    工作目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工商系统共享交换平台建成后,适时公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

    具体措施:建立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信息(审批登记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制度,明确具体实施范围、公示内容、公示流程、工作机制,使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成为全市政府部门统一公示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二十四)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

    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

    具体措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监管,依托全省失信主体联合惩戒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明确具体实施范围、惩戒措施、工作机制。对未依法履行年报义务的企业,统一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市工商局牵头负责)

    (二十五)组织开展市场主体年报公示

    工作目标:组织开展2015年度年报工作。

    具体措施:通过发布公告、入户告知等多种方式,加大年报宣传工作力度。在各注册登记大厅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提高年报服务水平。将企业年报率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和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的绩效考核内容。(市工商局负责)

    (二十六)组织开展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工作目标:推广“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全市企业年报不定向抽查工作。

    具体措施:按照省工商局派发的抽查名单开展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检查,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名单的抽取、派发及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考核。指导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辖区内个体工商户抽查名单的抽取、派发及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随机确定,开展好“双随机”工作。对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市工商局负责)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