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盘锦市 > 市政府办文件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16〕6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6-05-10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6〕6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0 浏览次数:150

各区、县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         

盘锦市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市农委会同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统计局、盘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辽宁省统计局盘锦市调查队、农业发展银行盘锦分行、中储粮辽宁分公司盘锦直属库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农委,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为做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市政府建立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和研究处理相关考核事项,并向市政府报告。联席会议由市长任召集人,分管副市长任副召集人,考核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委主任担任。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内容

    第六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区县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对区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考核评分体系。

    第八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九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形成《盘锦市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于每年4月30日前印发。

    第十一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区县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则,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主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月28日前报送市各牵头部门,抄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区县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主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检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区县政府的自主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各区县实地考核,形成检查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做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3月3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区县政府通报,并交由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县政府予以表扬,相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依据职能约谈该区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组根据年度粮食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可对年度《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五条  各区县政府对辖区内各部门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盘锦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表

 

    附件

盘锦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表

考核内容

重点考
核事项

考核指标

责任部门

考核部门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单位)

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40分)

保护耕地(15分)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耕地保护制度责任状中规定的任务指标,完成我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7分)

双台子区

兴隆台区

大洼区

盘山县

辽东湾新区
辽河口生态

经济区

市国土资源局

市审计局
市农委

采取系列技术措施提升耕地质量,同时加强对耕地质量的监测,把农作物化肥施用增长量控制在1%以内,加强测土配方施肥,施用缓控释肥,增施有机肥和秸杆还田等技术措施的推广,保障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5分)

市农委

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我市耕地质量等级采用国家利用等,同时耕地质量控制在国家利用等规定的范围之内。(3分)

市国土资源局

市农委

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5分)

大力推广绿色粮食生产集成技术,广泛开展水稻种养技术模式;提高耕地质量,着力开展地力培肥、土壤改良、养分平衡技术;推广水、肥、药资源节约技术,全面开展化肥、农药用量零增长行动;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抓好土壤墒情监测,关注天气变化,分析农作物生长情况,开展防灾、减灾指导,降低灾害损失。(5分)

双台子区

兴隆台区

大洼区

盘山县

辽东湾新区
辽河口生态

经济区

市农委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气象局

完成省统计局下达我市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和粮食产量的任务指标。(5分)

市统计局

市农委
辽宁省统计局

盘锦市调查队

完成盘山县以太平、胡家农场为核心产区的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完成大洼区粮种繁育基地建设,保障粮食稳产、增产。(5分)

大洼区

盘山县

市农委

市发改委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加强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实现田成方、路成网,上下水渠畅通,旱能灌、涝能排的目标;提高土壤有机含量、改良土壤结构,提高粮食生长能力,实现水稻生产现代化、机械化、规范化、标准化,保障粮食生产稳产、高产。(5分)

双台子区

兴隆台区

大洼区

盘山县

辽东湾新区
辽河口生态

经济区

市农委

市发改委
市国土资源局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大力加强我市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提高农田防灾减灾能力;大力实施农田灌溉工程建设,缓解水田用水矛盾,保障粮食稳产增产。(5分)

市水利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考核内容

重点考
核事项

考核指标

责任部门

考核部门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单位)

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15分)

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7分)

抓好全市农户承包土地面积的核实和公示工作。并将粮食补贴资金落实到农户。(4分)

各区、县
财政局

市财政局

市农委

培育全市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代表的,规范的、有影响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土地流转进程,大力发展现代农业。(3分)

大洼区

盘山县

市农委

市财政局

抓好粮食收购(8分)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按省农委、中储粮辽宁分公司、省农发行“三部门”的工作要求,合理布局、安排库点、适时启动政策性粮收购,解决农民卖粮难。(5分)

中储粮盘锦

直属库

市粮食局

市农发行

按照国家和地方储备粮资金的需求,及时足额保证收购资金供应。(3分)

各县农发行

市农发行

市粮食局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3分)

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7分)

积极争取国家、省对粮食仓储、物流项目建设的优惠政策和补偿资金,同时做好我市项目的立项、审核、规划、申报和协调服务工作。(3分)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

市发改委

市粮食局

按照省农委、省财政厅下达我市的粮食仓储设施维修项目计划和维修资金,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扩大粮食仓容,改善储粮条件,提升储存功能。(3分)

盘锦市粮库
鼎翔米业
大洼区西安、唐家、荣兴粮库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按照国家出台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认真贯彻执行。(1分)

大洼区粮食局
大洼区粮食集团盘山县粮食局

市粮食局

 

管好地方粮食储备(6分)

进一步完善我市市级储备粮油制度,落实粮食储备规模,做到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同时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保证调得动、用得上。(4分)

盘锦市粮库
大洼区粮食集团
大洼区荣兴粮库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市农发行

按照《盘锦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2分)

 

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

 

考核内容

重点考
核事项

考核指标

责任部门

考核部门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单位)

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14分)

保障粮食市场供应(5分)

加强粮油供应网络建设;开展政策性粮网络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5分)

大洼区粮食局

盘山县粮食局

市粮食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中储粮盘锦直属库

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4分)

把好市场准入,管好收购市场,严格库存检查,加强质量监管,严查统计违法,查处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安全。(4分)

市粮食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加强粮情监测预警(2分)

认真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适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2分)

市粮食局

辽宁省统计局盘锦市调查队

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3分)

推进县域内企业兼并重组;培育区域性粮食集团;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现有粮食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3分)

大洼区政府

盘山县政府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0分)

加强源头治理(4分)

采取系列措施加强全市耕地土壤的保护与防治,重点解决好各种污染排放进行浓度和总量控制。(2分)

双台子区环保局

兴隆台区环保局

大洼区环保局

盘山县环保局

市环保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农委

在全市划定的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区域内禁止进行村镇建设、采矿、采油、挖土、挖沙土等一切非粮食生产活动。(2分)

市农委

市环保局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6分)

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3分)

双台子区政府

兴隆台区政府

大洼区政府

盘山县政府

市农委

市发改委
市食药监局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加强库存粮油质量监管;保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落实到位。(3分)

大洼区粮食局

盘山县粮食局

市农委

市财政局

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8分)

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2分)

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加强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2分)

 

市财政局

市农委

落实工作责任(6分)

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6分)

双台子区农经局

兴隆台区农经局

大洼区粮食局、

农经局

盘山县粮食局、

农经局

市农委

市编委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