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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此文件废止)盘政办发〔2004〕15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对外经贸责任目标奖励兑现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5-07-28
主 题 词:

(此文件废止)盘政办发〔2004〕15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对外经贸责任目标奖励兑现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8 浏览次数:14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对外经贸责任目标奖励兑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四日

                盘锦市对外经贸责任目标奖励兑现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签状单位的积极性,确保全市外经贸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如下奖惩办法:

    一、奖励指标

    实际到位外资额;利用外资项目;海关统计外贸出口额。

    二、奖励依据

    以市政府同各单位签订的责任指标为标准。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按国家规定标准出具的《验资报告》;依据年度实际资金到位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项目;依据海关统计外贸出口额。

    三、奖励办法

   (一)实际利用外资

    1.超额奖。超基数100万美元以上奖励2万元人民币;200万美元以上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每超额完成一个项目奖励2万元人民币。

    2.大项目奖。按国家新的统计口径,对当年度每实际到位800万美元以上(含800万美元)的项目奖励50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奖励80万元人民币;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的项目奖励120万元人民币。

   (二)外贸出口

    对完成签状指标的单位,按实际出口额0.5%给予奖励。

    对未完成当年责任指标和项目的单位,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年终由市外经贸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单位进行考核验收。

    四、资金来源

    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外经贸责任目标奖励的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