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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此文件废止)盘政办发〔2004〕26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效能告诫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5-07-28
主 题 词:

(此文件废止)盘政办发〔2004〕26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行政效能告诫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8 浏览次数:12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盘锦市行政效能告诫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五日

                盘锦市行政效能告诫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准确有效地实施行政效能告诫,根据《盘锦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效能告诫;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暂行规定》第二章有关规定的;

   (二)对所属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作风恶劣等问题长期失察,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暂行规定》的工作人员不及时做出相应处理的;

   (四)在所属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被查处时,设置障碍、干扰调查或提供伪证的;

   (五)对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转办的有关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及时办理的。

    第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效能告诫;构成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应该办理,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效率低下,给管理和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假公营私,故意制造、纵容、包庇不正当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利用管理和审批权限“吃、拿、卡、要”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六)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八)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妨害行政效能监察的。

    第四条 凡有本办法第二、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机关领导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行政效能告诫;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条 需要对行政机关县(处)级干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效能告诫的,由市监察机关组织实施。

    需要对行政机关科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效能告诫的,由该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直接做出决定并组织实施。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效能告诫应向同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备案。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告诫参照前三款确定的原则办理。

    第六条 被告诫人对告诫不服的,可自收到《行政效能告诫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行政效能告诫决定的机关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在受理后30日内做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在受理后60日内做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向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对行政效能告诫决定的执行。

    复审、复核的其他程序,按照监察机关办理其他纪律处分案件的复审、复核程序执行。

    第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行政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行政效能告诫2次,或跨年度累计被行政效能告诫3次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由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一年内被行政效能告诫3次以上的,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又被行政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由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八条 行政机关有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一年内被通报批评或被行政效能告诫1次的,本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一年内被通报批评3次或被行政效能告诫2次的,年度效能考核定为不合格,并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实行行政效能告诫备案制度。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效能告诫,按照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抄送主管机关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为单位评选先进及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