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此文件废止)盘政办发〔2005〕74号 关于调整我市有关户籍政策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5-07-28 | |
主 题 词: |
(此文件废止)盘政办发〔2005〕74号 关于调整我市有关户籍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吸引更多人才服务盘锦经济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现就调整我市有关户籍政策通知如下: 1.在我市城区已购买住房,有稳定职业,身体健康,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外省、市人员,本人申请,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户籍迁入我市城区。 2.外省、市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在我市辖县企业工作,同时通过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可将户籍迁入我市城区。 3.我市辖县企业因工程技术需要聘用的外省、市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可将户籍迁入我市城区。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