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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14〕4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盘锦市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4-06-16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4〕4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盘锦市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16 浏览次数:189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盘锦市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    

 

盘锦市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市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做好2014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盘锦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我市地质概况及气候特点情况

    我市为退海冲积平原,境内多水无山,地质灾害主要类型为咸水入侵、砂土液化和地下水不合理开采形成的大面积降落漏斗三种地质灾害。灾害特征表现为隐蔽性强,不易被重视和发现。

    我市地处中纬度地带,属温带大陆性半湿润季风气候。其特点是四季分明,雨热同季,干冷同期。冬季寒冷干燥、夏季(6月至8月)降水多且集中,气温高。气候特点决定了我地区地质灾害易发时段一般为6月至9月的汛期。由于雨季土壤含水量增大,容易诱发砂土液化。在砂土液化区内,地震、人工振动(如车辆高速行驶、桩机的振动施工及其它高能振动)、汛期高水位的湍流,都会产生液化的后果,引起地面的不均匀沉降,导致地面开裂、建筑物倾斜、道路塌方、河堤管涌等。因此,在我地区应特别注意加强对砂土液化灾害的监测与防治。

    二、2014年全市气候趋势预测情况

    2014年度(3月—11月)全市降水总趋势较常年偏少1成左右;气温较常年偏低0.1—0.5℃。

    春季(2014.3—2014.5)。降水总趋势较常年(100.8毫米)偏少1—2成,为81—91毫米。平均气温较常年(9.7℃)偏高0.1—0.9℃,为9.8—10.6℃。

    夏季(2014.6—2014.8)。降水总趋势较常年(421.6毫米)偏少1—2成,为337—379毫米。平均气温较常年(23.4℃)偏高0.1—1.0℃,为23.5—24.4℃。

    秋季(2014.9—2014.11)。降水总趋势较常年(114.9毫米)偏多1—2成,为126—138毫米。平均气温较常年(10.9℃)偏低0.1—1.0℃,为9.9—10.8℃。

    三、防治工作重点

    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重点预防区为:京沈高速公路、盘海营高速公路、秦沈铁路、沟海铁路两侧、海岸防潮堤。防汛期间,上述地段重型车辆要减速行驶,周围要避免进行震动施工,防止因高能震动所引发的砂土液化对公路、铁路造成破坏。汛期必须对稳定性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随着我市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工程经济活动、重要建设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等不断增多,都可能引发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防治工作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管理责任。国土资源部门与气象、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旅游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对本地区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巡查、检查,切实做好重大工程、交通沿线、风景名胜旅游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对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做预测、预警和预报;加强工程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督促建设施工单位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 、措施到位,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财产安全。

    (二)编制和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各县(区)在总结上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和落实201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排查,划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重点防御区,确定本年度重点监测的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对重点防护区域和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提出具体防范措施,将防护责任落实到部门和责任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须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三)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汛期是突发地质灾害的高发期,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坚持值班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值班到位,保证24小时不间断通讯联络。一旦出现灾情,要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防灾救灾工作,同时,按灾情速报制度向上级报告。

    2.坚持“三查”制度。各县(区)必须建立“三查”(即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制度。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汛前进行全面排查,了解基本情况,对潜在危害要提出防治措施;汛期对重点地区、危险区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重点检查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在汛后进行核查,了解防治措施完成情况及新发生地质灾害情况等。

    3.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制度。各县(区)及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制度。

    (1)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县(区)要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公布值班电话,做到值班人员到位、不漏岗、不误时。

    (2)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和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地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接到报告后,按照《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快速处置程序》(国土资厅发〔2005〕88号)和《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6〕56号)规定,迅速将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3)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汛期前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检查,汛期中开展巡查和应急调查,汛期后复查与总结相结合,准确掌握地质灾害动态情况,主动避灾抗灾。各地应急指挥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地质灾害灾情报告奖励制度,积极发动广大群众发现灾情及时报告,对报告人实施奖励,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在适当的范围内(村、社区或广场)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检验和增强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四)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的警示及治理。对于经勘查查证确需治理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要落实治理资金,实施有效的治理。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由各地方政府承担治理责任;对人为因素引发的,按照“谁引发,谁负责”原则,依法告知并敦促责任人及时治理。同时,各地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强防范,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避免给当地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

    (五)控制源头,依法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城市建设及建设用地,特别是小城镇建设和其它工程建设,包括招商引资工程项目,在选址时不能仓促上马,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由工程建设引起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及时通知、监督有关建设单位进行治理;对危害性较大、工程治理不达标的危险点,要限期对险区居民进行搬迁;属异变、临界级险区居民,汛期应异地居住避让,保证发生灾害时无人员伤亡。建设项目用地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项目建在地质灾害隐患区或引发新的地质灾害,成为新的隐患点。定期或不定期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中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检查评估工作质量。对于不执行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单位或个人,要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予以处罚。

    (六)督促矿山企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各矿山企业做好专项地质灾害调查,并严格按照调查结果进行采矿作业。对排查出来的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各项防灾措施,督促建设单位和矿山企业消除隐患,做好监测防治工作,履行好防灾责任。在汛期要与各矿山企业密切联系配合,严格按照矿山安全相关规定,落实有效措施,加强对矿山敏感部位的监测检查,一旦发现险情,及时上报政府和相关部门。

    (七)落实经费,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投入保障制度。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使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抢险和隐患点应急工程治理正常进行,尤其做好重要隐患点监测标志和警示标志的制作和安装。各县(区)在安排年度防汛经费时,要明确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具体经费数额,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八)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工作。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辖区群测群防工作部署,逐步实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网络化和制度化,对责任人员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对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上报、更新信息。发挥基层国土所作用,落实乡(镇)国土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制度(评估、巡查、预案、宣传和人员五个到位), 全面提升基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提高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的防灾能力,使群测群防网络体系真正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九)加强宣传培训和防灾演练,提高干部群众防灾意识。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可采取群专结合的方式,聘请专业人员指导防灾、避灾工作;尚不具备条件的也要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警觉性,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增强群众防灾避灾意识和抵御地质灾害的应急能力。切实开展地质灾害防灾演练工作,提高防灾救灾队伍的地质灾害防灾避险反应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