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12〕65号 关于调整盘锦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2-09-05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12〕65号 关于调整盘锦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鉴于原盘锦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变动,市政府决定调整盘锦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调整后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 蹇 彪 市长
副主任 高 科 常务副市长
徐吉生 副市长
刘志虹 副市长
委 员 盖 林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
王 岩 市财政局局长
郭长印 市监察局局长
林秀海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董桂林 市交通局局长
李之栋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张志焕 市规划局局长
张承奎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刘 刚 市消防局政委
双台子区区长
刘世杰 兴隆台区区长
刘洪涛 中油辽河油田公司规划计划处副处长
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长张志焕兼任。
附件:盘锦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盘锦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与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城市规划决策新机制,保障盘锦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有效行使职权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规委会的职责
盘锦市规委会是在市政府领导下的城乡规划的议事机构,负责研究和审议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
(一)审议城市总体规划、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二)审议重大、重要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
(三)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
(四)审议城乡规划方面的地方性技术标准和规定;
(五)审议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审定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
(七)审议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案件的处置方案;
(八)履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规委会委员组成和工作机构
(一)委员组成
市规委会设主任1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2-3名,由常务副市长或相关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消防局、市规划局、两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及辽河油田公司分管规划建设的领导组成。委员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接任。
(二)工作机构
1.办公室
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委员会各项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负责市规委会及专家委员会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及其他各种文件的起草、整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审议内容的公示,协助处理公众意见;负责市规委会日常工作和对外联系工作;履行市规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2.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规委会聘请省内城市规划、建筑、区域经济、市政、交通、园林等多方面专家组成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专委会是负责为规委会审议和市政府审批规划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的议事辅助机构和咨询机构。受市规委会的委托,对上报规委会审议的议题或规划方案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一并报市规委会审定。
三、例会制度
(一)规委会实施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依据城市发展建设需要报规委会主任同意后,可随时召开。规委会会议由规委会主任主持或由主任授权委托副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少于应参会委员的2/3。
(二)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书面向会议召集人(或规委会办公室)请假。
(三)会议程序
1.规委会办公室汇集上报规委会审议项目材料,提出审议议题初步意见,并报送主任、副主任。会议审议议题由规委会主任确定。
2.会议日程确定后,规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并准备审议事项有关材料。
3.会议基本程序
(1)会议召集人按会议议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规委会主任请假。到会委员符合规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2)由规划主管部门或设计单位以多媒体或图表形式向会议介绍提请审议(评议)事项或规划方案主要内容,规划综合审查意见等,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3)委员进行审议,对需进行表决的事项或规划方案进行当场表决。审议事项或规划方案获得参加会议委员人数2/3以上同意的,方可通过。
(四)会议审议、审定的事项以规委会名义下发会议纪要。规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议意见起草会议纪要,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呈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五)规委会会议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和专家审查书面意见,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组织修改完善规划建设方案的依据。凡通过规委会技术审查的项目,由市规划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六)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审议项目与规委会委员本人或本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在研究该项目时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说明并回避。
(七)会议材料属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者在会后交回办公室处理。会议列为机密文件资料的,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需要向社会公布的规划,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布。
(八)规委会会议资料的查询,由规委会办公室统一负责接待与答复,委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