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10〕7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1-02-22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10〕70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辽宁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编委《关于设置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的通知》(辽编发〔2010〕3号),组建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与辽宁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辽宁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正县级建制,是主要承担辽河保护区、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
(一)将市水利局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水质和水量监管、水政执法、水利设施建设管理和河道降滩、河道管理等相关职责划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二)将市环境保护局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排污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相关职责划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三)将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土地权属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四)将市交通局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修建与通航和危及公路安全等有关设施管理和渡口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五)将市农委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农药管理相关职责划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六)将市农委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退耕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湿地保护、林木砍伐、野生动物保护等相关职责划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七)将市海洋与渔业局承担的辽河保护区内渔业捕捞管理、滩涂使用管理等相关职责划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辽河保护区、辽宁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保护区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河道治理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护区内的水政监察、污染控制等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协调处理保护区内跨地区水事纠纷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三)负责保护区内河道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负责保护区内渡口管理;组织开展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清理拆迁工作。
(四)负责保护区内水质、水量和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污染防治方案。
(五)负责保护区内重点区域非法河道取土和用地、违法使用滩涂、影响河道和堤坝安全、违规排放污染物等问题的经常性巡查和处理。
(六)负责保护区内水利设施、生态设施和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七)编制保护区内降滩规划,综合管理保护区内河道土地使用工作。
(八)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协调保护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九)监督管理保护区内林木砍伐工作;负责保护区内退耕绿化、湿地保护、生态建设、水土流失防治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保护区内农药和渔业捕捞管理;负责保护区内土地权属管理。
(十)负责管理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对保护区内资源进行调查,编制保护区资源利用规划,建立监测系统和资源档案等;组织或者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宣传教育及自然保护的科学研究;参与初审在自然保护区内的新建工程项目;依法纠正或者协助行政机关查处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保护湿地资源生物多样性,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辽宁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文字综合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财务、项目资金筹措、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人事劳资、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工作。
(二)法制与宣传科(宣传教育中心)
负责起草保护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负责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科普宣传教育;负责保护区网络管理工作及信访工作。
(三)湿地与野生动植物管理科
负责保护区内湿地管理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保护区科研规划,收集、整理保护区的最新科研成果,组织实施科研课题;负责保护区内现有资源状况调查与研究,掌握动态变化,建立环境、资源档案;负责保护区内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开展动植物、土壤、气象、生态等方面的科学考察和研究;负责鸟类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以及重大疫源疫病监测工作;接待、联络有关国际、国内科研协作、访问、教学实习和学会工作;负责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
(四)水政与环境监察科
负责保护区内水政监察工作;综合管理保护区内降滩和河道土地使用;监督管理保护区河道安全,组织开展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清理拆迁工作;负责保护区内重点区域乱采乱挖和影响河道、堤坝安全以及河水环境污染等问题的经常性巡查;组织开展保护区水质、水量和环境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发布保护区内水质、水量和环境信息;负责保护区内重大、跨地区环境污染案件的查处工作;协调保护区内防汛抗旱工作。
(五)建设管理科
拟订河道治理、水利设施、环境保护项目建设规划,负责相关可行性研究工作;拟订保护区内水利、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管理、维护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保护区内水利、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建设和维护,组织项目质量监督和工程验收;负责保护区内渡口管理工作。
(六)综合治理科
拟订保护区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负责保护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权属管理;负责保护区内林木砍伐管理、退耕绿化、滩涂治理改造;负责保护区内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负责保护区内农药管理、渔业捕捞管理;负责保护区内重点区域违法使用滩涂、捕捞和破坏湿地、林地等经常性巡查。
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负责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污染防治方案;协调治理跨地区辽河支流入口区域环境污染问题。
负责保护区芦苇沼泽、滩涂、浅海海域范围内新建工程项目初审;负责保护区芦苇沼泽、滩涂、浅海海域内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
(七)巡护管理科
负责辖区内的自然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负责保护区内管护设施的保护、维修和更换工作;做好珍禽救护、驯养和繁殖工作;负责辖区内的巡护检查,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负责辖区内防灾、救灾工作。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辽宁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增核事业编制15名,增核后,编制共计40名,其中:事业编制36名,工勤编制4名。经费渠道为市财政全额拨款。核定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3名(其中1名由市公安局辽河保护区分局局长兼任);科长(主任)职数7名。
五、设立市公安局辽河保护区公安分局,明确机构编制等事项
设立市公安局辽河保护区分局,规格为科级,为市公安局的直属机构,实行市公安局和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双重领导、以市公安局领导为主的体制。
核定市公安局辽河保护区公安分局人员编制30名,含市农委所属双台子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安分局直属治安警察大队7名编制。核定局长、政委、副局长职数各1名。市公安局辽河保护区公安分局主要职责:维护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涉及危害保护区治理和保护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辽宁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市水利局的职责分工。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辽宁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保护区内水质、水量的监督管理;市水利局负责保护区内水文监测的技术性工作,并向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提供相关监测数据。
(二)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辽宁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市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分工。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辽宁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保护区内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保护区内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检测的技术性工作,并向盘锦市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辽宁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供相关数据。
(三)新组建的盘锦市辽河保护管理局(辽宁双台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仍为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新进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或在具有同等身份人员中调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