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10〕10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1-02-22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10〕10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盘锦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盘锦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盘锦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57号),设立盘锦市国土资源局,正处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按市政府《关于发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第六次清理结果的通知》(盘政发〔2010〕6号)中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和年检事项办理。
(二)下放的职责
按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管理体制下放城市管理权限意见的通知》(盘政发〔2010〕8号)办理。
(三)划出的职责
将测绘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规划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2.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3.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秩序的责任。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并贯彻实施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政策措施,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补充制定相应的规程、规范细则。指导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级及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并监督土地整理、土地复垦、耕地开发和未利用土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和土地集约利用,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和政府土地储备工作。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参与用地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结果确认。负责全市地质调查综合统一管理。
(九)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负责事务管理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法规科
负责研究起草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受理全市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应诉及信访工作;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工作。
(三)规划科
组织编制实施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勘查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负责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建设用地项目预审和重大项目用地调度工作;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政策涉及国土资源领域问题的研究;参与全市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规定和管理办法。
(四)地籍管理科
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籍工作;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城镇地籍调查、权属变更调查及地籍汇总;负责市本级土地权属的确认、登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负责调处土地权属纠纷。
(五)耕地保护科
负责全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耕地占补平衡的管理与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耕地开发项目的立项、论证、监督和验收工作。
(六)征转用地管理科
贯彻落实国家土地征、转用的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需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征用和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工作。
(七)土地利用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以及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管理工作;负责土地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土地评估机构的监管以及土地评估报告备案工作;负责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审批事项协调工作。
(八)矿产开发科
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调处采矿争议、纠纷;负责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负责审核采矿权评估结果。
(九)地质勘查环境科
负责探矿权复核、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等相关规划;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和调查评价;对地热、矿泉水、地下卤水的勘查和评价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进行管理。
(十)财务科
负责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承担机关财务工作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门预决算、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对系统各项行政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科
承办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及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按规定承担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后备干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十二)市经济开发区分局
市经济开发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开发区内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协调办理开发区内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审核、报批工作;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土地利用监督和执法监察工作。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行使纪检监察职责。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国土资源局编制32名。其中:行政编制29名,工勤编制3名。核定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4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总规划师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国土资源局双台子分局、兴隆台分局均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科级。双台子分局行政编制2名,机关编制2名;分局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1名。兴隆台分局行政编制7名,机关编制7名;分局局长职数1名,副局长职数2名。
(二)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其中用于商业经营的,凭取水许可证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办理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量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