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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10〕4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区政府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的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0-10-29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10〕49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区政府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意见的通知(废止)

发布时间:2010-10-29 浏览次数:181

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综合执法局《关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区政府行政执法工作衔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区政府行政执法工作衔接的意见

    为确保城市管理权限下放后区政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顺利实施,现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局)与区政府行政执法工作衔接提出如下意见:

    一、 城市管理执法的基本原则

    市综合执法局作为公建规划管理的执法主体,具有行政处罚权,区政府具有监督权。区政府具有民建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房产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工商、殡葬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同时负责本辖区内“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商家店牌的审核备案工作及立面装修工作,市综合执法局具有监督权。

    二、区政府管辖范围

    (一)兴隆台区管辖范围:北起双台子河中心线、南至南外环路;南段东起螃蟹沟以南双兴路(含双兴路)、西至西外环;北段东起团结村、西至西外环。包括钻井市场、兴隆大市场、世纪广场、翠南广场等重点部位。北起螃蟹沟、南至友谊街;东起芳草路、西至双兴路(不含双兴路)为辽河油田城管支队管辖区域。

    (二)双台子区管辖范围:北起太平、南至双台子河中心线;东起陈家、西至西外环。包括城北广场、绿野广场、客运站广场、火车站广场、双台子区文化广场、东风市场等重点部位。

    三、区政府执法职能

    1.民建规划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民建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本辖区内动迁区域房屋强制拆除工作。

    2.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对责任单位未及时修复破损霓虹灯及擅自设置彩虹门、条幅、彩旗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公安交通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法占用道路边石以上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负责维护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车秩序。

    4.园林绿化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改变、占用、破坏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破坏绿化设施,损坏、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花草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5.环境保护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市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破坏、改变市政设施、影响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7.房产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8.工商管理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对批发、集贸市场以外和季节性商品市场无照商贩实施处罚。

    9.殡葬管理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本辖区内户外搭灵棚、设灵堂,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抛撒纸钱、销售冥品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10.门前四包责任制。负责本辖区内“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11.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商家店牌的审核备案工作及立面装修工作。

    四、相关制度

    市综合执法局与区政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1.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例会由市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必要时由市政府召集。

    2.实行信息联系沟通制度。市综合执法局、区政府需建立信息沟通网络平台。市综合执法局、区政府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内容刊登在本部门网站。

    3.实行督办反馈制度。市综合执法局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协调、指导职能,认真做好案件督办工作。对于督办案件,市综合执法局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应于1个小时内及时电话通知两区政府,同时填写电话告知记录单;电话告知后3日内如违法行为仍未处理,则发送书面告知函;3日后仍未处理发送督办单。

    区政府在收到督办案件后,应按要求及时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督办件的办理情况书面报送市综合执法局。市综合执法局在收到区政府的报告后对有关内容进行核实,对不符合督办案件结案要求或与事实不符的案件可要求重新办理,对符合办结要求的案件整理后统一归档。

    4.实行考核通报制度。每月底前市综合执法局将督办件的办理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同时对督办案件办理情况向区政府予以通报。市政府将区政府的督办案件办理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市综合执法局与区政府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过程中有争议的,应进行充分协商。协商意见不一致,可提请政府法制机构协调;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或有重大争议的事项,可提请市政府裁定。

                                                   市综合执法局

                                               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