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10〕4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含非农户口)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义务兵立功奖励标准的通知(废止)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0-10-29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10〕44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含非农户口)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义务兵立功奖励标准的通知(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双拥模范城(县、区)创建命名管理办法》(辽委发〔2008〕7号),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市双拥共建成果,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提高我市城镇(含非农户口)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和义务兵立功奖励标准。
一、城镇(含非农户口)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从今年冬季征兵开始,提高城镇(含非农户口)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城镇(含非农户口)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金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2000元/人年,即3000元/人年。提标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县、区政府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义务兵奖励标准
从今年10月1日起,提高现行军功奖励标准。对服现役的在部队获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荣誉称号的奖励由原1000元提高到1万元;荣立一等功的奖励由原600元提高到6000元;荣立二等功的奖励由原400元提高到4000元;荣立三等功的奖励由原200元提高到2000元;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政府给予适当奖励,标准自行确定。以上奖励所需资金在县、区民政优抚事业费中解决。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