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10〕47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10-10-29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10〕47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五日
盘锦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清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的目标任务
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指导原则
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我市工作大局。对不适应我市改革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
二是坚持法制统一。本次规范性文件的全面集中清理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注重效果,注重质量。
三、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市、县(区)政府(含政府办)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市、县(区)政府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等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梳理:一是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违反规定的乙肝项目检测等方面内容的;二是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
四、清理分工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所属部门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核,政府法制部门提出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后,上报同级政府审定;政府所属部门对其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后,作出具体处理决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实施部门联合其他部门进行清理。
五、清理方式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致、不协调的内容,需要作删除或者简单修改的,采用修正的方式。
(二)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或者已被新的上位法代替以及所依据的上位法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应当废止。
(三)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或者其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宣布失效。
(四)规范性文件需要补充和完善内容的,本次清理不作处理。如有必要,可以适时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属于实施性和配套性的,在所依据的上位法未作修改之前,可暂不清理,原则上等上位法修改后再作清理,除非存在非改不可的内容;如果与之相关的法律正在制定过程中,可等待法律出台后再行处理。
六、清理时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市级各部门要在2010年9月10 日前对本单位制定的拟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将清理工作总结(包括附件2)报市政府法制办;县级各部门对本单位制定的拟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处理决定,报县、区政府法制办汇总并形成清理工作总结,各县、区政府法制办要在2010年9月10 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包括附件4)报市政府法制办。
第二阶段: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市级各部门代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在2011年3月15日前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的处理建议(包括附件1),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县级各部门代县(区)政府及其办公室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的处理建议,报县(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由县(区)政府法制办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的具体意见,按立法程序报县(区)政府审定,并于2011年3月15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包括附件3)报市政府法制办;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区)政府法制办组织清理,县(区)政府法制办将清理结果与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总结一并上报。
清理工作完成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七、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盘锦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清理工作,研究、决定、处理有关清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组长由副市长陈斯来担任,市政府副秘书长邵炳南、市法制办主任张守君担任副组长,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办公室主任由张守君同志兼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成立领导小组,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清理任务。
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检查,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要结合自身实际,注意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不断提高清理质量和水平。对清理工作进展缓慢、工作不力,逾期未完成清理任务或者经过清理予以保留的规范性文件中仍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和部门,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市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略);
2.市本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略);
3.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略);
4.各县、区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