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此文件已失效)盘政办发〔2009〕9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盘锦市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9-12-02 | |
主 题 词: |
(此文件已失效)盘政办发〔2009〕9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盘锦市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盘锦市实施在地统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8〕27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盘政发〔2009〕12号)精神,全面、科学、准确地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切实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在地统计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国民经济按县(区)在地统计的原则。强化区域统计工作,满足各级政府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
2.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实行市、县(区)、街道(乡镇)三级统计机构的分级负责、合理分工,同时进一步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
3.坚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在保证全市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的前提下,确保统计数据的快、精、准。
4.坚持推进信息化的原则。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统计数据的采集。
二、工作目标
从2009年8月开始启动,拟用1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在地统计的工作任务,实现统计管理模式改革的平稳过渡,达到统计资料切实有效服务于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的。具体工作目标是:2010年6月底前,完成2004—2009年年报、2009年定期报表数字分劈工作。2010年上半年实行双轨制运行。2010年下半年,各县(区)承接在地统计工作,实现单轨制运行。
三、对象和范围
1.统计对象。除特定单位(项目)、特殊区域等不适合在地统计的特殊情况外,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全部个体经营户等均为在地统计对象。
2.实施范围。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政府综合统计年报表、定期报表、各项普查等。目前涉及国民经济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及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能源、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工资、人口、社会、科技、基本单位、综合等统计业务。
对部分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单位及项目,经市统计局确认,不列入目前在地统计实施范围,由市统计局直接负责统计,按期反馈给有关县(区)统计局。
四、职责分工
(一)市统计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全市统计调查和统计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直报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工作;负责全市各项统计调查的审核、汇总、上报及全市的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指导县(区)及部门开展各项统计工作。
(二)县(区)统计局负责辖区内除向市统计局直报单位以外的所有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县(区)、街道、社区(村)统计调查工作渠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特殊单位外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工作;负责本地区资料的审核、汇总、上报及国民经济的在地和所属的核算工作。指导乡镇街统计工作的开展。
(三)乡镇(街道)统计部门及县(区)各有关综合单位根据县(区)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统计业务管辖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相关的统计管理工作。
(四)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的部门统计报表,仍按原渠道上报,其管理模式不变。跨系统开展统计调查、收集统计资料需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2001〕第4号令)有关规定,向市统计局履行报批手续。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分析的需要,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统计局报送本部门的业务报表、财务决算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承担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按照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2009年7月末至9月末,制定实施方案,并按照全市总体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2.2009年10月中旬,建立组织机构,成立盘锦市实施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召开全市实施在地统计工作动员大会,全面启动在地统计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
1.2009年10月开始。一是单位清查和划转。以2008年经济普查和2008年年报资料为基础,由市统计局负责提出单位划转原则,确定划转单位名单,并反馈至各县(区),各县(区)统计局根据反馈名单,对辖区内的全部企业(单位)进行核实,建立本县(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并确认统计工作关系。二是历史资料整理。市、县(区)统计局利用第一、二次经济普查资料及相关业务资料,对2004年至2009年年度资料按地域原则进行整理。
2.2009年11月开始,向各被划转单位下发文件及统计管理渠道变更文件、召开培训大会,实施市、县(区)报表单位对接,布置在地统计工作任务。
3.2010年1月开始运行在地统计。从2009年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开始,各划转单位正式向县(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为保证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的稳妥运行,实行“双轨”运行即各划转单位同时向市、县(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从2010年7月份开始,经过半年左右时间的双轨运行,修订和完善实施方案,全面推行在地统计单轨运行。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实施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当地的在地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在地统计”的各项工作。
(二)人员和经费保障。各县(区)要相应安排人员,建立健全乡(镇)街及村(社区)统计网络,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各县(区)在地统计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街道统计办公日常经费分别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市政府各部门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与各项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部门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三)统计信息化设备保障。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县(区)、乡(镇)、街道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提高统计部门信息化建设的水平,保证满足在地统计工作数据采集、录入、汇总的需要。
七、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在地统计是一项重大的统计改革,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地区在地统计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落实在地统计工作的责任分工。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统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确保在地统计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做好舆论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开展在地统计工作的社会宣传和广泛动员,使各统计调查对象明确进行统计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目的、意义、任务和要求。
(三)提高业务水平。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业务工作的协调、指导和考核,做好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各级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做好资料的评估和控制,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四)坚持依法统计。在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同时,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对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保证在地统计工作的顺利实施。
盘锦市实施“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侯慧明(市长助理)
副组长 老彦武(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宝凯(市人事局局长)、王岩(市财政局局
长)、杨力(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 张成奎(市发改委副主任)、沈国刚(市经委副主任)、梁春燕(市教育局
副局长)、卢喜华(市科技局副局长)、柯铸(市民政局纪检组长)、邢越(市编办副主任)、甘永忠(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长磊(市建委副主任)、原所才(市交通局副局长)、李士库(市信息产业局副局长)、庞素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纪凤芳(市农委副主任)、吕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何敏(市外经贸局副局长)、李春军(市文化局党委副书记)、李亮(市卫生局副局长)、董曙光(市国税局总经济师)、蒋景晨(市地税局局长)、王强(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史广久(市工商局副局
长)、高宏建(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庆利(市质监局纪检组长)、秦志敏(市药监局副局长)、宋玉柱(市商业局副局长)、东震(市司法局局长)、张岩(市旅游局副局长)、李勇(市油田工作办公室副主任)、陈飞(市城建局党委副书记)、杨春生(市房产局纪检书记)、王振英(市供销社副主任)、李世财(市动监局副局长)、耿心一(市港口与口岸局副局长)、张素莲(市统计局副局长)、黄雅丽(市邮政局副局长)、唱友义(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李健(市烟草公司副经理)、李杨(市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工会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张素莲(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