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文件 | |
发文机关: | 盘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盘政办发〔2009〕2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 | 2009-06-11 | |
主 题 词: |
盘政办发〔2009〕26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变化情况,市政府决定提高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30元/人月,即大洼县、盘山县、双台子区由原108元/人月提高到138元/人月,兴隆台区由原133元/人月提高到163元/人月。随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农村低保边缘户确定标准也相应进行调整,按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出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20%确定。
二、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提高360元/人年,即由原3000元/人年提高到3360元/人年;分散供养标准提高240元/人年,即由原2000元/人年提高到2240元/人年。五保供养资金使用包括伙食费、服装费、医药费及适当的文化娱乐和个人零用费用,不含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费用。
三、落实保障资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不再发放农村低保对象物价补贴资金。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增所需资金由市、县(区)按5:5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部分通过转移支付下拨)。
四、执行时间
调增后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低保边缘户确定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