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盘锦市 > 市政府办文件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文机关: 盘锦市政府 成文日期:
标  题: 盘政办发〔2007〕7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低保标准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废止)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8-10-16
主 题 词:

盘政办发〔2007〕72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低保标准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废止)

发布时间:2008-10-16 浏览次数:18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4年底,我市颁布实施《盘锦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盘政发〔2004〕36号)。全市农村低保制度建立以来,农村低保制度框架基本确立,运行程序初步规范,大多数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了保障范围,保障了农村特困对象的基本生活,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着救助水平偏低、保障面偏窄、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25号)精神,切实提高农村低保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我市农村低保标准,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为满足农村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需要,从2007年7月1日起,我市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大洼县、盘山县、双台子区每人每年1300元,兴隆台区每人每年1600元。

    实行差额救助。调整救助办法,按照新的保障标准,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对象,以户为单位,按家庭实际收入实施差额救助。对“三无”对象、重度残疾人、高龄老人实行分类救助。

    在调整低保标准、科学核实家庭收入的基础上,准确摸清低保对象底数,低保资金发放实行实名制,由县区民政部门提供发放明细,并按季度(各区按月)进行发放,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加强领导,确保农村低保工作的落实

    农村低保制度是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核心,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当前农村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的需要;是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加大投入,落实责任,统筹安排,强力推进,全面做好农村低保各项工作。

    要完善工作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市、县、乡(街道)三级农村低保工作机构。市、县(区)民政部门设立低保机构,乡镇、街道确定负责低保工作专管员,村设低保就业工作站,由村主任兼任站长,村派大学生负责低保、劳动就业等具体工作。要切实加强人员力量,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同时做好人员培训,提高低保工作人员的素质,建立起全市的低保信息网络系统,实现网络化管理。

    三、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农村低保工作的群众性、社会性很强,需要社会力量的有力支持和广泛参与,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特别是要让广大农村群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措施及程序,使农村低保制度家喻户晓。要不断宣传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加大农村低保工作的社会开放度,增强社会透明度,扩大社会参与度,形成全社会普遍关心特困群体,支持和推动农村低保制度建设的良好氛围。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